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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假药?判了!

发布时间:2024-03-31 来源: 内蒙古长安网 作者:佚名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某在其经营的中医诊所内,多次未履行购药相关手续,明知其购买的药品存在假药的情况下,多次通过电话、微信从一外地人处购进“麝香杜仲天麻丸”、“筋骨疼消丸”、“复方咳喘灵”共1880瓶,并以每瓶平均 20元的价格销售给多人。经检测,“麝香杜仲天麻丸”中检出布洛芬、双氯芬酸钠;“筋骨疼消丸”中检出布洛芬;“复方咳喘灵”中检出茶碱、枸橼酸喷托维林。经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以上三种药品均为假药。同时,被告王某某作为一名执业医师,未通过正常渠道购进药品,销售假药的行为危害人体用药安全,侵害用药人的合法权益,存在危害公众身体健康的重大药品安全隐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假药仍然购进并销售,其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能坦白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且经评估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可以从宽处理并同时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被告人王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禁止被告人王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被告王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公告召回其已售出尚未使用的假药并依法处置,在县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支付其销售假药价格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法官有话说

  食品药品的安全问题关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安全,更关乎国计民生和社会稳定。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就医购药请到正规医院和药店,切勿病急乱投医,盲目相信并购买“特效药”。要坚决抵制造假、售假行为,一旦发现此类行为,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同时,也规劝生产经营者,一定要诚信经营,不要贪图蝇头小利,罔顾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人民法院将继续充分发挥审判执行职能作用,弘扬“有约必践”,保护“货真价实”,严惩“坑蒙拐骗”,用公正司法助力诚信建设。


原文链接:http://www.nmgzf.gov.cn/pfxt/674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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