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城公安分局福绥境派出所在检查西城区大乘巷某集中出租的公寓时,发现经营人未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未明确专门管理人员、未设置监控系统、未建立信息登记簿或登记系统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集中出租住房不符合治安管理规定。公安机关依据《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该经营人处以罚款一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集中出租住房达到规定数量的,出租人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度,明确专门的管理人员,设置监控、灭火等治安防范、消防设备设施和安全通道,并建立信息登记簿或者登记系统。具体规定由市公安机关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消防救援等部门制定。;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集中出租住房不符合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改正前停止出租;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从事住房租赁业务的企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2024年3月,西城公安分局牛街派出所民警检查至北京市西城区菜园北里小区一出租房时,发现出租房屋的门锁损坏缺失,出租人王某某未定期检查房屋使用情况,使该房屋存在严重治安隐患。西城公安分局根据《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出租人王某某罚款三千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法规:《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出租住房存在治安隐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