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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金额1.26亿!判了!

发布时间:2024-04-05 来源: 江西政法网 作者:佚名

  先后注册两家公司

  却没有任何真实货物交易

  案情回顾

  2018年4月至10月

  被告人彭某以他人的名义先后注册成立两家公司,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2018年6月至2022年9月

  为牟取非法利益,彭某在上述两家公司无任何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公司名义先后向18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开票手续费,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159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26亿元,虚开税款总额为人民币1500万元,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190余万元。

  法院审理

  新干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违反国家专用发票管理规定,为牟取非法利益注册设立空壳公司,在无实际生产经营,没有任何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其行为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危害国家税收征管制度,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综合彭某的犯罪事实,自首、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量刑情节,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彭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法官提醒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

  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广大经营者要守法经营

  自觉承担起社会责任

  切勿触碰法律红线

  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


原文链接:https://www.jxzfw.gov.cn/2024/0403/20240403561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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