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监督申请获得支持,企业发展问题得到解决,切实感受到了司法力度和温度。” 近日,上高县检察院对江西某公司进行回访时,该公司对案件办理表示满意。 企业诉求 江西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黄某个人先后2次向陈某借款550万元,并在合同上私盖了公司印章。借款之后,黄某陆续还了近140万余元。 陈某多次催要无果后起诉,诉请判令黄某归还借款本金550万元及利息156.7033万元,该公司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该公司以黄某在个人投资合同及债务凭证上私盖公司印章没有得到公司授权、也未经过股东会决议等理由,认为原有调解书审理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检察履职 该院受案之后,开展调阅案卷材料、调取银行流水等调查核实工作,认为该公司在协议上的盖章为黄某私盖公司印章,没有经过股东大会决议,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属于越权代表。 上高县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2024年1月,法院因再审期间陈某自愿同意免除该公司连带担保责任,作出再审民事裁定书,准许江西某公司撤回再审请求,终结再审程序。江西某公司无需承担700余万元的担保责任,企业合法权益依法得到了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