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交通执法监督局,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各高速公路在建及经营管理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科学合理控制高速公路车辆行驶速度,提高通行能力和运行效率,持续做好高速公路运输服务,全力保障人民群众出行安全、便捷,经深入调研论证和广泛听取各方意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编写了《贵州省高速公路速度控制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现予印发,并决定调整全省高速公路限速标志,同步优化测速执法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限速优化工作要求
全省高速公路主线采取80公里/小时、100公里/小时、110公里/小时、120公里/小时四类限速值。
(一)一般规定
1.设计速度100公里/小时的高速公路,小客车最高限速为120公里/小时;其他车辆最高限速100公里/小时。
2.设计速度80公里/小时的高速公路,小客车最高限速为110公里/小时;其他车辆最高限速100公里/小时。
3.设计速度60公里/小时的高速公路,小客车最高限速为100公里/小时;其他车辆最高限速80公里/小时。
(二)特殊规定
1.长度1公里及以下隧道与相邻路段同速;长度大于1公里的隧道,原则上按设计速度进行限速,且不低于80公里/小时。对于事故多发、公路技术指标采用极限值指标等因素和“一路多方”认为需要进行限速调整的路段,按《指南》论证后,依据结果进行调整。
2.相邻两个限速路段的限速值之差不应大于20公里/小时,当大于20公里/小时,应结合现场实际设置过渡段,进行分级限速。
3.临时交通管制时,根据实际情况使用可变情报板或临时标志进行限速。
(三)限速标志
1.限速标志设置
特殊限速路段的限速值与相邻路段限速值之差大于20公里/小时的,应设置限速标志逐级过渡,引导车辆平稳减速,杜绝“断崖式”限速。
对同一路段不同车型限速值之差超过30公里/小时的,应调整控制在20公里/小时,并完善相关标志。
2.限速标志版面
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宜采用单一限速或分车型限速的方式,特殊路段宜采用单一限速方式;
双向六车道高速公路宜采用分车型限速、分车道限速方式,特殊路段可采用单一限速方式;
双向八车道高速公路宜采用分车道限速或分车型与分车道组合限速方式。
二、测速优化工作要求
进出高速公路收费站、服务区、立交桥匝道原则上不设置测速设备。其它路段因预防交通事故确需设置的,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公安部有关工作要求,经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同意后实施。
三、实施步骤
(一)核查论证阶段(2024年4月至5月)。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对所辖高速公路限速情况,依据《指南》进行全面核查论证,根据论证结果,制定限速标志调整方案(包括沿线设施的相应调整),报省交通执法监督局,交由省“一路三方”联席会议审定后实施。
(二)调整实施阶段(2024年6月至7月)。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按照审定后的调整方案对限速标志进行调整。各地公安交管部门按照调整后的限速值同步优化测速设备,报经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审批同意后,按规定向社会公布,方可开展测速执法。
(三)长效治理阶段。高速公路限速标志和测速设备一经调整后,任何地方和单位不得随意变更限速标志和增设测速设备。属地“一路多方”要对调整后的限速路段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估,确需变更限速标志和增设测速设备的,依据论证评估结果,须分别上报省交通执法监督局和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同意后实施。
新建、改扩建和在建高速公路,在工程规划设计和建设过程中,严格按照《指南》开展限速论证和限速标志设置。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公安交管部门、高速公路建设及经营管理单位要提高认识,将高速公路规范限速作为一项重要民生工程来抓,成立高速公路限速调整工作议事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定期通报工作进度,会商研究解决突出问题,确保高速公路限速调整优化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二)明确工作职责。高速公路建设及经营管理单位是限速论证和调整工作的主体责任单位,负责落实资金,组织限速方案论证、施工图设计和技术改造实施等工作,同时做好交通安全和应急保障工作。省交通执法监督局负责全省高速公路限速调整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公安交管部门根据调整后的限速值规范设置测速设备。
(三)组织检查督导。省交通执法监督局、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应加大联合检查力度,对于高速公路限速调整工作推进不力,效果不明显的单位进行督导整改。
(四)加大宣传力度。高速公路限速调整后,由省交通执法监督局、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采用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告。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贵州省公安厅
202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