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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外非法捕捞野生大马哈鱼?看检察官如何守护永不迷路的“洄游精灵”

发布时间:2024-04-13 来源: 中国长安网 作者:佚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原文链接:http://chinapeace.gov.cn/chinapeace/c100043/2024-04/08/content_1272210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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