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监控摄像头已经成为不少家庭选择的“家庭门卫”。然而,监控摄像头是不是想装就能装?日前,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因加装监控摄像头引起的纠纷,一起来看看法院怎么判——
阿强(化名)与阿东(化名)系邻居,二人的住宅相邻,阿东的住宅在阿强住宅的左侧,阿东在阿强住宅东南角的案外人家的围墙上安装了两部监控,两部监控的角度分别对着阿强的住宅正门和右侧门。该监控具有高清、红外夜视、手机远程监控、历史录像回放等功能,还可以通过阿东手机查看监控情况。
“你安装的监控对着我家门口,侵犯了我和我家人的隐私权。”“你家门口属于公共区域,我装的监控并没有照到你家里,怎么能说我侵犯了你的隐私?”阿强认为自己的隐私受到了侵害,多次与阿东协商拆除监控但均遭到拒绝。2023年11月,阿强诉至翔安法院,要求阿东拆除上述两部监控。
这个监控该拆除吗?案涉监控是否侵犯了阿强的隐私权?法官表示,虽然阿东所安装的监控现有角度不能直接拍摄到阿强住宅内部的情况,但可覆盖阿强住宅正大门门口范围及住宅右侧的门口范围,阿强及其家人的个人隐私存在受到侵害的现实危险,案涉监控对阿强及其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造成侵扰,侵犯了阿强及其家人的隐私权。
阿东安装并使用监控是否确有必要?经查看阿东的手机终端连接,其已在其住宅门口及周边安装了多部监控摄像,基本能满足其防止不法侵害的需求,即使阿东仍认为上述监控摄像不足以保障其安全,其安装、使用监控装置亦应选择合理的安装方式和安装位置以减少对他人隐私的影响,而阿东安装案涉监控明显超出合理的界限,故阿东的该项抗辩主张理据不足。最终,法院判决阿东应拆除上述两部监控。
法官说法:
任何权利的行使都是有边界的,任何人行使权利都不能妨碍、侵扰他人的权利。公民为保护人身及财产安全,避免自身合法权益遭受不法侵害而安装监控装置并无不可,但其自主救济权利应在合理限度内行使,不得妨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否则可能构成侵权。
居民安装监控设备,可与邻居进行友好协商,在安装前应尽到妥善的注意义务,安装的位置及角度应避免拍摄、窥视到其他住户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避免侵犯公共利益、他人隐私等合法权益。邻里之间应当相互尊重、相互帮助,在出现纠纷时,也应多换位思考、友好协商,共同维护和谐融洽的邻里关系。(翔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