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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南康检察:司法救助为“执行不能”解困

发布时间:2024-04-13 来源: 江西政法网 作者:佚名

  “喂,谢谢检察官!救助的钱收到了,这么多年了,我心里这块疙瘩也确实要放下了。”一起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的监督申请人朱某向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打来电话。

  2017年5月,郭某驾驶货车与朱某的妻子徐某在某道路上相撞,造成徐某当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法院审理,郭某被判决犯交通肇事罪,并应当赔偿朱某等人损失59万余元。因郭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民事赔偿义务,朱某等人遂申请强制执行,但郭某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即对该案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决定。

  时隔五年,朱某等人仍未取得相关民事赔偿款项。2024年初,朱某来到该院申请检察监督。该院审查法院执行活动和实地走访郭某家中发现,法院不存在执行违法的行为;同时,郭某目前经济能力较弱,名下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属于客观执行不能。据此,朱某的申请不符合监督条件。

  考虑到原案发生至今已五年有余,为更好化解矛盾,该院即组织干警前往朱某家中开展释法说理工作,帮助朱某打开“法结”。另发现,朱某系农保户,年纪大劳动能力弱,又无其他收入来源,目前生活比较困难,可能符合司法救助的条件。经调查认定,朱某属于司法救助的对象,该院即启动司法救助程序,依法向朱某发放了司法救助金,帮助朱某一家缓解生活困难。最终,在释法说理和司法救助的双重驱动下,朱某撤回了监督申请,并承诺息诉罢访。

  至此,一起长达五年的矛盾纠纷得以成功化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做实了人民群众可感受、能体验、得实惠的检察为民。

  


原文链接:https://www.jxzfw.gov.cn/2024/0409/20240409563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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