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欢迎加入法治资讯网!

法治资讯网

网站首页

当前所在:首页 > 学术探索 > 《甘肃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解读

《甘肃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解读

发布时间:2024-04-13 来源: 甘肃政法网 作者:佚名

  《甘肃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24年2月27日十四届省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4年3月4日经省人民政府令第174号公布,自5月1日起施行。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甘肃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定》(省政府第28号令)于1997年11月5日公布施行,对于规范我省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工作、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国家行政立法工作不断调整,部分条款已明显不能适应新时代行政执法工作,省政府于2020年8月予以废止。2021年7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提出新的要求,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明确要求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则,细化听证范围和流程。因此,我省启动了《甘肃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起草工作,并列入2023年省政府立法计划预备项目。

  

  二、制定过程

  

  2022年省司法厅开展立法调研,并着手起草文本。2023年,向14个市(州)政府、36家省级执法部门和社会公众征集意见41条,吸收采纳25条;2次召开专家论证会,共征求意见59条,吸收采纳50条。同时,针对立法焦点,省司法厅组织召开论证会5次,就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中较大数额的标准和听证中止、终止的情形反复论证,将起草文本章节式体例修改为条款式,新增2条、删除14条、修改23条,从原有的37条压缩为现在的25条。

  

  三、主要内容和特色条款

  

  《规定(草案)》共25条,涉及立法目的、基本原则、听证范围、听证相关人员的确定及其权利义务,细化了听证准备及听证举行等各环节的程序要求。着重解决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明确了应当组织听证的较大数额标准

  

  参考其他省(区、市)做法,结合我省居民人均收入增长水平,将应当组织听证的较大数额标准明确为“对公民处以三千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五万元以上”,并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前款数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三条)

  

  (二)创立行政处罚听证员专家库

  

  规定建立由专家学者、法律实务工作者和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组成听证员专家库,专家库成员根据行政机关工作需要参与行政处罚听证活动,提升听证人员的办案能力水平,解决基层相关人员不足的问题。(第八条)

  

  (三)创设听证中止情形

  

  参考国家部委及其他省(区、市)出台的关于中止的规定,创造性设置因不可抗力致使听证无法继续进行;当事人丧失行为能力、死亡或者终止,需要确定相关权利义务承受人等中止听证情形。(第二十一条)

  

  (四)细化听证终止情形

  

  结合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参考国家部委和其他省(区、市)做法,细化列举了当事人撤回听证申请或者明确放弃听证权利;当事人丧失行为能力、死亡或者终止,其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听证权利或者拒绝参加听证等终止听证情形,并且针对其他特殊情形设置了兜底性条款。(第二十二条)


原文链接:https://www.gszfw.gov.cn/Show/391318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法制项目简介 本网招聘 本网概况 联系我们 会员服务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广告服务 投稿服务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法治资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法治资讯网 fzzx.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3382908、010-56212745,监督电话:1851846985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