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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等争议情形将有具体法律适用!民法典新司法解释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解读有关婚姻家庭焦点问题

发布时间:2024-04-13 来源: 广东政法网 作者:佚名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假离婚”、直播打赏、同居析产纠纷……记者采访专家学者,对征求意见稿中的热点内容进行解读。受访律师表示:“对婚姻家事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甚至存在同案不同判现象的问题,进行具体适用法律的解释,有利于统一法律适用。”

  “假离婚”变真分手

  或可不再“人财两空”

  征求意见稿对“假离婚”财产及债务处理、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作出规定。

  “‘假离婚’指为实现某一特定目标,如购房资格、拆迁补偿等,而办理了离婚手续,但夫妻双方自认为实际上仍是夫妻关系的行为。”广州市法院家事调解员、广东五美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小非介绍,律师团队经手“假离婚”变真分手的案例中,不少当事人“人财两空”。

  然而,法律上并没有“假离婚”一说,只要夫妻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或法院办理了离婚手续,其夫妻关系即已解除。

  对此,广东省律师协会婚姻家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游植龙认为,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一方以“双方意思表示虚假”为由请求确认离婚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是应有之义。

  但对于“假离婚”中的财产分割处理,征求意见稿提到,如果一方确有证据证明双方意思表示虚假的,从公平角度出发,应允许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不满八周岁未成年人

  打赏行为无效

  随着互联网直播的快速发展,直播打赏已成为一种产业,市场规模巨大,但也引发了未成年人打赏、夫妻一方未经配偶同意擅自打赏等损害家庭财产利益的经济纠纷以及淫秽、色情表演等现实问题。

  征求意见稿第五条规定了不同主体、不同情形下直播打赏款项的处理。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未成年人打赏行为的法律效力,特别是对不满八周岁未成年人打赏行为的无效性进行了规定,这有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安全,避免其因缺乏判断力而进行不理智的消费,导致家庭财产损失。”广东省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委员会副会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婚家委委员宋耀红介绍。

  此外,对于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进行的打赏行为,征求意见稿提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超出日常消费打赏属于挥霍行为,对于挥霍的一方应少分或者不分财产,宋耀红认为,这有助于维护家庭财产的稳定和夫妻之间的权益平衡。

  平等保护同居关系中

  作出较大奉献一方

  如何保障同居双方合法权益,分割同居期间取得财产?征求意见稿对此热点进行了回应。

  其中,同居期间家务劳动经济补偿是一大亮点。

  “家庭中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等劳动往往被视为无形的、非经济的贡献,而这些劳动实际上是家庭和谐与稳定的重要基础,征求意见稿体现出对家务劳动的认可。”宋耀红说。

  对同居关系中共同生活作出较大奉献一方,征求意见稿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同居生活时间、负担相应义务投入的精力及对双方的影响、同居析产情况、双方经济状况以及给付方负担能力、当地收入水平等事实,确定补偿数额。

  宋耀红认为,在确定家庭劳动补偿时,还需要设定一些参考因素和计算方法,以便更加公正合理地评估补偿金额;对同居关系、家庭劳动等概念也应进一步明确其法律界定。


原文链接:https://www.gdzf.org.cn/index/zfyw/content/post_1565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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