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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后被减轻处罚,贵州省林业局原一级巡视员张富杰受贿、洗钱案一审宣判

发布时间:2024-04-19 来源: 贵州省监察委员会 作者:佚名

  

  2024年4月16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贵州省林业局原一级巡视员张富杰受贿、洗钱一案,对被告人张富杰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以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对张富杰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23年,被告人张富杰利用担任平坝县委副书记、代理县长,平坝县委书记、县长,安顺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贵州贵安新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贵州省林业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个人在工程项目承揽、工程款拨付、煤矿生产经营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011万余元。2019年6月,张富杰为掩饰、隐瞒受贿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将受贿款100万元以虚构借贷关系的方式转移至他人账户。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富杰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洗钱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张富杰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认罪认罚,犯罪所得已全部退缴到案,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对其犯受贿罪减轻处罚,犯洗钱罪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原文链接:http://www.gzdis.gov.cn/xwhc/yw/202404/t20240416_842177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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