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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公安公布6起危害国家安全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4-20 来源: 四川省公安厅 作者:佚名

  

  近年来,全省公安机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定不移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始终把维护国家政治安全摆在首要位置,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时刻保持高度警惕,对危害国家安全的风险隐患坚持主动进攻,抓早抓小,成功侦破了一批大要案件,有力维护了国家政权安全、制度安全、意识形态安全。在第九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来临之际,四川公安公布6起国家安全典型案例。

  1、周某某等人违法接受境外非政府组织资助非法活动案

  2023年,四川省成都市公安机关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部门通过日常排查发现,周某某和丁某某违法接受未在境内登记备案的境外非政府组织资金,非法开办“某某之家”寄养各地儿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周某某和丁某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分别给予行政警告,没收非法财物。

  案例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中国境内单位和个人明知境外非政府组织未登记代表机构、临时活动未备案,与其合作的,或者接受其委托、资助,代理或者变相代理其开展活动、进行项目活动资金收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李某间谍案

  2021年10月以来,眉山籍人员李某通过QQ寻找“捞偏门”挣快钱的方法,被境外情报人员策反,为对方拍摄我国某港军事基地及军舰视频、照片(经国家权威部门鉴定为6件机密级、3件秘密级),前后获取非法收入20余万元。2022年2月,眉山市公安机关成功侦破该案。2024年1月8日,李某因犯间谍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案例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规定,间谍行为是指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动员、组织人民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国家对支持、协助反间谍工作的组织和个人给予保护,对有重大贡献的给予奖励。

  3、黄某组织“多杰羌佛”渗透案

  

  2023年,四川省广元市公安机关成功侦破一起境外宗教组织“多杰羌佛”非法渗透活动案件。侦查查明,2017年以来,黄某接受境外宗教组织“多杰羌佛”指令,打着弘扬“佛教”旗号,伙同杨某、汤某某组建“正法网络书苑”,印刷非法宗教出版物12万余册,并在境内大肆发展信徒,传播渗透错误宗教思想。2023年11月13日,广元市剑阁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对黄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例延伸:

  《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或者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恐怖活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左某某等人假冒僧人流窜诈骗案

  2023年11月,南充市公安机关工作发现:有“僧人”在南充市南部县以当地“药王寺扩建”为由收取信众财物。经查,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6人组成团伙,自2020年先后在重庆、安徽、陕西、四川、贵州5省假借修扩建寺庙、寺庙开光大典、赠送护身符、看相消灾等手段实施诈骗,共作案100余起,涉案金额153.73万元,受害群众1万余人。11月8日,南充市公安机关将该团伙6人抓获,收缴佛教护身符、开光大典请柬、佛像吊坠、福袋、灰衣袈裟等物品3000余件。

  案例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诈骗罪”是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5、彭某某传播宣扬“全能神”邪教组织案

  

  2022年3月,“全能神”邪教组织骨干成员彭某某在南充市西充县蛰伏活动,西充县公安局建立专案,长线经营,挖掘出南充、广安、达州、广元4地“全能神”“南充区”非法活动网。2023年3月,南充公安机关集中收网抓获“全能神”骨干88人、捣毁窝点40处,电脑34台、手机70部、移动存储介质150余个,收缴涉案资金51万余元、反宣书籍600余册、粮油30吨,移诉涉案人员41名。

  案例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6、喻某传播、非法持有暴恐音视频案

  2023年9月以来,喻某通过手机QQ在网上获取下载暴恐音视频上传至本人的微云中储存,并将含有该视频的微云链接发布到某QQ群、微信群内,供他人观看。四川省乐山市犍为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喻某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物品的行为予以行政拘留10日。

  案例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二)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三)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饰、标志的;(四)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原文链接:http://gat.sc.gov.cn/scgat/c103392/2024/4/15/80c4b64ee540483bac2559fe8a615f6c.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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