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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庭普法“危险作业罪”

发布时间:2024-04-20 来源: 辽宁长安网 作者:佚名

  为推动司法审判工作提质增效,充分发挥优秀庭审的示范引领作用,日前,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就一起涉嫌危险作业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组织示范庭,由姜鼐、张引、于泽洋3名法官会同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7人合议庭进行公开审理,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青年干警等二十余人参与观摩庭审。

  2022年10月底,被告人崔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储存、经营许可情况下,擅自将其以每桶180元购买的20桶汽油(每桶汽油30升)储存在某小区居民楼一处花园内,并以每桶210元向外非法销售汽油两桶。该案件作案地点在居民楼附近,极易引起公共安全事件。

  庭审中,合议庭分工明确,准确把握庭审节奏。公诉人对被告人所销售汽油的来源、购买数量、价格、存放地点、到案经过等方面展开讯问,并在法庭的引导下有序举证、质证及开展法庭辩论。被告人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

  观摩庭审的代表、委员对庭审进行了评议。一致认为此次示范庭公正有序,对法官的庭审驾驭能力、专业素养等方面给予了高度评价,并表示于洪区法院在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强有力的保障作用。

  法官提醒:

  危险作业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加的条款,这一新增条款是对社会生产安全风险增大、重特大安全事故频发的法治回应,核心在于防患于未然,将安全生产关口前移,切实减少事故隐患。

  汽油是极其危险的易燃易爆物品,非法储存或经营,对公共安全和居民的生产生活将构成严重威胁,生产经营单位及相关个人应严格依法依规从事生产、作业行为,切勿存在侥幸心理,不走捷径,不碰“红线”。同时也提醒广大群众,非法私油来源不明,质量难以保证,切勿贪图一时方便和价格便宜,购买无证经营、安全无法保障的私营汽油,避免人身和财产受到无法挽回的损害。

  


原文链接:http://www.lnfz.cn/news/698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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