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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也能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江西高院发布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4-20 来源: 江西政法网 作者:佚名

  目录

  1 创新运用督促令赡养纠纷巧化解——宋某与吴乙等赡养纠纷案

  2 离婚后也能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吴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3 “两令”结合 助力查清夫妻共同财产——熊某与刘某离婚纠纷案

  4 探索签署承诺书 破解探望权困境——姚某与杨某离婚纠纷案

  5 养女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周某与王某遗嘱继承纠纷案

  6 依法认定劳动关系 解决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的“烦薪事”——邹某与某传媒公司劳动争议案

  7 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农村外嫁女依法享有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分配权——邹某与某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

  8 微信朋友圈发表贬损他人言论需担责——邹某甲与邹某乙名誉权纠纷案

  9 遭遇职场性骚扰 起诉获得赔偿金——周某某与徐某某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案

  10 司法救助纾困境 联动回访送温情——邓某司法救助案

  案例一

  创新运用督促令

  赡养纠纷巧化解

  ——宋某与吴乙等赡养纠纷案

  基本案情

  宋某(女)现年81岁,共生育四名子女,自身患有多种疾病,生活自理能力受限。宋某现随长子吴甲在农村生活,由吴甲承担主要赡养义务。次子吴乙以1988年已签订《分家协议》为由,基本未履行赡养义务,长女吴丙、次女吴丁按传统习俗支付节礼费用,日常未履行赡养义务。宋某诉至法院,要求吴乙、吴丙、吴丁履行赡养义务。

  办理情况

  人民法院收到宋某起诉材料后,即时启动家事诉前调解程序,先行委托家事调查员对宋某赡养现状、各子女家庭条件、赡养意愿等情况进行诉前调查,依据调查情况制作《家事调查报告》,作为诉前调解的参考。调解过程中,法院向吴乙、吴丙、吴丁发出《履行赡养义务督促令》,从妥善安排老人生活居住、疾病治疗护理、日常生活照料、关心老人精神需求等方面,释明赡养老人是法定义务,宣讲敬老爱老的传统美德,促使吴乙、吴丙、吴丁主动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就赡养母亲宋某事宜达成一致,同意支付赡养费,并承诺会经常看望和关心母亲宋某。法院联动家事调查员每月进行案后回访,监督各子女全面履行赡养义务。

  典型意义

  近年来,人民法院积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探索创新家事审判方式,积极引入基层调解力量参与家事案件审理,着力构建“纠纷化解在萌芽,权利保障在诉前”的家事解纷机制。本案中,人民法院通过构建“法官+调查员”的家事案件审理模式,依托家事调查员开展诉前调查、调解、回访、宣教,并创新运用督促令制度,发出《履行赡养义务督促令》,使得矛盾纠纷得以圆满化解,既避免了家庭成员对簿公堂,又保障了老人多年缺位的赡养权益。此案的圆满解决,为防范和化解赡养纠纷提供了机制化的参考思路,有助于形成“老有所养,敬老爱老”的良好社会风尚。

  案例二

  离婚后也能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吴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基本案情

  申请人吴某(女)与被申请人段某原系夫妻,吴某起诉离婚后,段某曾与吴某发生激烈争吵并持刀砍伤吴某,致吴某轻伤一级。事后,段某被依法判处有其徒刑二年。双方于2023年3月经法院判决离婚。因段某将于2023年9月服刑期满,吴某担忧又将遭受暴力侵害,于2023年8月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办理情况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段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有严重的家暴行为,致使吴某身体健康遭受严重损害。虽二人已经法院判决离婚,不会再共同生活,但段某在服刑期间坚称与吴某感情尚好,砍伤系一时冲动,段某对吴某仍可能再次实施纠缠、骚扰等侵害行为。故法院根据吴某的申请,依法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段某对吴某实施骚扰、跟踪、暴力侵害等行为。段某出狱后,法官及时掌握保护令的执行情况和当事人生活现状,定期进行跟踪回访,并对段某开展法治教育,告知其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律后果。段某表示深刻认识到自身错误,愿意悔过自新,不再打扰吴某生活。

  典型意义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该条款明确了离婚后妇女在面临前夫侵害现实危险时,可以依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2023年8月,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决议》,进一步规范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办理、执行,健全我省多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全面提升人身安全保护令实施效果。本案中,人民法院及时制发并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为申请人吴某提供了坚实有力的司法保障,有助于引导婚恋关系结束后可能遭受侵害的妇女积极运用人身安全保护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更好地预防和制止发生在家庭成员以外人员的不法行为。

  案例三

  “两令”结合

  助力查清夫妻共同财产

  ——熊某与刘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熊某(女)与刘某于2000年1月登记结婚。两人拥有多处房产,并参与创办了三家公司。2023年3月,熊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办理情况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离婚,但对夫妻共同财产存在较大分歧。为查清夫妻共同财产状况,法院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责令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告知拒不如实申报的法律后果。同时,引导当事人申请《律师调查令》,对登记在对方名下的财产进行调查。通过“两令”结合,查清了当事人共同所有的房产、车辆、公司股份等财产信息。在此基础上,双方达成调解离婚并分割了共同财产。

  典型意义

  全面查清夫妻共同财产是离婚纠纷案件处理的关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将离婚诉讼期间申报夫妻共同财产明确为法定义务。法院在本案中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督促当事人主动、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鉴于当事人财产状况复杂、分歧较大,同时发出《律师调查令》,对当事人申报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核实。通过发挥“两令”作用,全面高效查清夫妻共同财产,助力法官明断“家务事”,为成功调解奠定基础,实现了公正与效率的统一。

  案例四

  探索签署承诺书

  破解探望权困境

  ——姚某与杨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姚某(女)与杨某系夫妻,于2020年3月30日生育一子。后姚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婚生子由杨某抚养,其本人对婚生子享有探望权。

  办理情况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杨某长期不在家,姚某与杨某父母矛盾较为激烈,婚生子自出生后便一直随杨某父母生活,姚某多次欲探望均被拒绝,也无法当面与杨某协商离婚事宜。法院与杨某取得联系后,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姚某担心以后探望孩子受到阻拦,杨某则希望姚某不要过多打扰孩子生活,双方就探望权行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针对该情况,承办法官耐心劝导,阐明亲子关系对子女健康成长的重要性,引导双方换位思考,共同为孩子创造和谐的成长环境。为进一步打消双方顾虑,在承办法官建议下,双方签署了《探望权履行承诺书》,对探望权行使作出约定。

  典型意义

  探望权的意义在于保障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能够定期与子女团聚,有利于弥合家庭解体对父母子女之间造成的感情伤害。当前,探望权的行使面临着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拒不配合探望、转移藏匿孩子等困境,导致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不能与孩子维系感情,进而产生探望权纠纷。由于探望权的特殊性,执行存在困难时,强制执行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影响父母子女关系。本案中,人民法院引导当事人签署《探望权履行承诺书》,明确当事人如何行使探望权,以及违反承诺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为当事人依法行使探望权提供指引,破解了探望权困境,有助于防范日后因探望权纠纷产生新的诉讼,助力矛盾纠纷的源头化解。

  案例五

  养女继承权受法律保护

  ——周某与王某遗嘱继承纠纷案

  基本案情

  周某某、王某某系夫妻,二人膝下无子女,遂收养周某为养女。2008年,周某某、王某某立下遗嘱,将其名下旧屋一间赠予其侄子王某。2015年,二人又将该旧屋以10万元价款出售给案外人。2016年,周某某、王某某与养女周某及女婿张某签订赡养协议,约定二人名下所有财产由周某及女婿张某继承,周某及张某需履行赡养义务。后周某某、王某某分别于2016年、2020年去世。王某认为案涉旧屋房款被周某非法获取,要求周某返还,双方协商不成,遂诉至法院。

  办理情况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遗嘱人在订立遗嘱后,仍可通过法律允许的方式撤销其在原遗嘱中所作出的财产处分行为。周某某、王某某在生前将案涉房屋出售,原遗嘱内容应视为被撤销。同时,法院经向当地村委会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走访调查,证实养女周某对其养父母履行了积极赡养义务,并料理了二人后事,尽到了作为养女的责任。故判决驳回王某要求周某返还案涉旧屋房款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继承权男女平等。然而受传统观念影响,女性特别是养女的合法继承权极易被忽视,甚至遭到侵害。对于养子女而言,在收养关系成立后即取得与养父母婚生子女相同的身份地位,依法应承担与婚生子女同等的义务,也应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本案中,周某系周某某、王某某合法收养的养女,双方签订了赡养协议,周某对养父母履行了积极赡养义务,依法依约均享有继承其养父母遗产的权利。人民法院通过依法裁判,维护养女周某继承权的同时,也重申了继承权男女平等的法治观念。

  案例六

  依法认定劳动关系

  解决新就业形态

  女性劳动者的“烦薪事”

  ——邹某与某传媒公司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

  邹某(女)系某传媒公司网络主播。2020年1月,邹某以某传媒公司未支付工资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并由某传媒公司支付工资、加班费等。劳动仲裁支持了邹某的请求。某传媒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认为其仅为邹某提供直播平台及接洽商业演出活动,双方是合作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遂诉至法院请求认定与邹某不存在劳动关系。

  办理情况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传媒公司与邹某签订的合同虽然名为《主播经纪合同》,但从合同具体内容及实际履行来看,公司安排邹某在规定时间和地点进行直播、互动演艺、产品营销等活动,每月根据邹某的业绩发放保底工资和业绩提成,邹某须遵守公司组织管理、休息休假、竞业限制等规章制度,双方存在较强的人身依附性,故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判决驳回了某传媒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近年来,互联网平台经济迅速发展,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互联网营销师、网络主播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大幅增加。如何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司法实践面临的新课题。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还是其他法律关系,不能一概而论,应结合双方约定及实际履行情况予以认定。本案中,人民法院结合案涉《主播经纪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管理制度、报酬支付等,认为网络主播与用人单位之间具有人格、经济、组织等方面从属性,认定双方形成劳动关系,维护了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七

  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农村外嫁女依法享有

  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分配权

  ——邹某与某村民小组侵害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

  基本案情

  邹某(女)系某村民小组村民。上世纪80年代,邹某结婚后将户籍迁至夫家户籍地落户并居住生活,后经申请迁回原户籍落户并取得该村民小组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且按所承包土地面积履行义务。此后,邹某及其家人作为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了村集体山价款分配权益,但自2010年起村民小组未再向邹某分配山价款。邹某与村民小组多次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分配山价款。

  办理情况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邹某虽因出嫁曾将户籍迁出原户籍地,但后又迁回原籍,迁回时间在村民小组集体山价款分配方案制定公布之前,且邹某在夫家户籍地未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迁回后又重新取得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在该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土地生产、居住生活并承担相应义务,综合邹某户籍登记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生产生活现状,应认定其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依法享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故判决该村民小组向邹某分配山价款。

  典型意义

  农村外嫁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保护是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该条款明确规定了妇女依法平等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的权利。本案中,人民法院通过依法审理,有效维护了邹某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彰显了农村外嫁女权益受保护的价值观念,有助于消除农村妇女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方面所遭受的歧视,引导广大村民转变思想观念,促进男女实质平等。

  案例八

  在微信朋友圈发表

  贬损他人言论需担责

  ——邹某甲与邹某乙名誉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邹某甲(女)与邹某乙系朋友关系,后产生矛盾。2022年10月,邹某乙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了一条动态,用低级恶俗、侮辱性语言评论邹某甲并用邹某甲的照片为配图。邹某甲发现后报警并起诉至法院,要求邹某乙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办理情况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邹某乙法律意识淡薄,认为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可以随意发表言论不受法律约束。承办法官多次耐心与其沟通、释法析理,告知其在微信朋友圈用贬损性言辞侮辱、诽谤他人的行为,造成不当言论传播,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邹某乙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但仍拒不到庭。法院遂判决邹某乙在其朋友圈中公开向邹某甲赔礼道歉,并赔偿邹某甲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如不公开赔礼道歉法院将选择当地主流媒体刊登判决内容。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随着互联网传播技术与通讯工具的日益发展,微信成为广泛使用的社交软件之一,微信朋友圈也成为人们日常分享和互动的网络平台。然而,部分网民法律意识淡薄,认为微信朋友圈属于“私人领地”,可以随心所欲发表言论不受限制。事实上,微信朋友圈并非“法外之地”,如在微信朋友圈发表侮辱、诽谤他人言论,侵害他人名誉的,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彰显了司法对名誉权予以保护的鲜明态度和立场,有助于鼓励广大女性面对侮辱、诽谤等违法侵害时,勇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有助于引导网民树立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的正确观念,自觉规范网络行为,共同维护网络秩序。

  案例九

  遭遇职场性骚扰

  起诉获得赔偿金

  ——周某某与徐某某性骚扰

  损害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周某某(女)与徐某某系销售合作伙伴关系。2021年9月,徐某某向周某某发送具有明显性暗示的微信信息,周某某制止后,徐某某仍多次向周某某发送骚扰信息。周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徐某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办理情况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某利用工作之便,向周某某发送具有明显性暗示的微信信息,在周某某明确表示不满并制止后,仍连续发送多条骚扰信息,信息频率、内容、称呼均已超出一般工作关系范围,给周某某的正常生活造成了不良影响,应认定徐某某的行为构成性骚扰,遂判决其向周某某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徐某某在指定时间内履行了判决义务。

  典型意义

  职场性骚扰比一般性骚扰具有更强的隐蔽性和胁迫性,对妇女在职场中的人格尊严、劳动权、平等地位构成严重威胁和破坏,不少女性面对职场性骚扰常常“敢怒不敢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该条款明确了性骚扰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及民事责任。本案中,人民法院通过依法判决,惩治了职场性骚扰行为,维护了职场女性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有助于鼓励广大女性勇敢对职场性骚扰说“不”,提升广大女性的职场安全感。

  案例十

  司法救助纾困境

  联动回访送温情

  ——邓某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章某甲雇请邓某(女)等人为其农田抛秧,并安排章某乙驾驶章某甲所有的无牌三轮摩托车接送邓某等人,车辆行驶时掉入沟中,造成邓某等人受伤。经鉴定,邓某遗留肢体功能障碍的伤残等级为一级,脊柱损伤的伤残等级为八级。后法院判决章某甲赔偿邓某577404元,执行过程中法院扣划了章某甲银行存款56208元,章某甲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导致剩余款项未能执行。邓某瘫痪在床,生活不能自理,且有一个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家庭生活非常困难,故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

  办理情况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邓某因交通事故致严重残疾,生活不能自理,而被执行人章某已无履行能力,剩余赔偿款无法执行到位,符合司法救助情形,遂决定给予邓某司法救助。司法救助金发放后,法院还联合爱心协会,邀请医护人员前往邓某家中回访、看望,为其检查身体,讲解日常护理和康复知识,送上消毒药品、生活物资及慰问金等,积极帮助解决其家庭生活、就医等方面的困难。

  典型意义

  邓某因交通事故致残生活陷入困境,而侵权人无能力履行剩余赔偿款的情况下,根据邓某的伤残等级和家庭困难情况,人民法院及时高效开展司法救助工作,加大救助力度,在救助金额上适度倾斜,还联合爱心协会邀请医院医护人员开展回访,形成救助合力,帮助邓某及其家庭摆脱生活困境。人民法院的相关举措,充分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发挥国家司法救助制度扶危济困、救急救难的功能,切实帮助困难受害人解决急难愁盼的问题,有效维护了残疾妇女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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