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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河电鱼为尝鲜 触犯法律悔不迭

发布时间:2024-04-21 来源: 辽宁长安网 作者:佚名

  春江水暖,正是鱼类生长繁殖的季节,有人想要品尝河鱼的滋味,就想起用电鱼的手段下河捕捞,鱼儿进了网兜,自己却也落入了“法网”。近年来,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了3起在太子河流域使用电鱼设备非法捕鱼的案件,3名犯罪嫌疑人均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案例回顾

  禁止公示下明知故犯

  2022年3月26日9时许,犯罪嫌疑人姜某某携带自己购买的电鱼设备到本溪市溪湖区张其寨乡下沟村村口旁河沟中,对水域内实施电鱼捕捞,捕获鲫鱼、泥鳅类小鱼约100条,案发地点为北沙河(本溪段)支流,属太子河水系,为禁渔区。

  姜某某供述,自己在河长公示板上也看见过电鱼是禁止的,但没想到会造成这么严重的后果。

  不知电鱼有啥后果

  2022年9月26日14时30分许,犯罪嫌疑人马某某携带电鱼设备到本溪市溪湖区本钢电气厂门前的小河,对水域内实施电鱼捕捞,捕获柳根鱼、泥鳅鱼共计48条。案发地点为太子河支流,属太子河水系,为禁渔区。

  “以前就知道不让电鱼,但是不知道这种事会被怎么处理。”马某某在讯问中交代。

  心存侥幸当场落网

  2022年10月8日15时许,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在本溪市溪湖区河西铁道边的河段内,使用电鱼设备在水域内实施电鱼捕捞,捕获河鱼110条、林蛙30只。案发地为太子河支流,属太子河水系,为禁渔区。案发后,张某某被当场抓获。

  “我知道电鱼的地点是禁渔区,现在警察都在抓电鱼的,我抱着侥幸的心理,以为下雨天不会有人。”张某某对自己的行为十分懊悔。

  检察官说法

  “这几起案件中,嫌疑人对电鱼是违法行为都有一定认知,但不清楚电鱼的危害,也不了解非法捕鱼要承担的刑事犯罪后果。”承办检察官介绍道。

  经审查认定,三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

  鉴于三人捕获河鱼数量都较少,无濒危、稀有鱼类,经济价值较小,对生物资源危害程度较轻;且三人系偶尔进行捕捞并仅用于自己食用,未以此牟利,主观恶性较小,溪湖区检察院依法对三人作出不起诉处理,并建议行政机关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检察官提醒

  肆意电鱼会直接造成水域中的鱼类大范围死亡,即便有的鱼类侥幸没有被电死,也会因此丧失繁殖能力,导致鱼类种群灭绝,加剧渔业资源的枯竭。电鱼行为还会对其他水生浮游生物造成破坏,进而影响水域内生态循环。此外,电鱼是高危行为,操作不当会造成电鱼者或周边涉水活动的其他人员伤亡。电鱼是法律禁止的捕捞方式,不要存在侥幸心理,莫伸手,伸手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原文链接:http://www.lnfz.cn/news/696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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