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叔叔,我在爸爸身边过得很开心,希望和爸爸一直生活。”面对承办法官周强华的询问,小云(化名)给出了明确的答复。 近日,双峰县人民法院洪山法庭调解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在法院主持下,原告谢某某和被告匡某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婚生小孩小云变更为由原告谢某某自行抚养。 2020年,谢某某和匡某某解除婚姻关系,约定小云由匡某某抚养,小云的哥哥小豪(化名)由谢某某抚养。匡某某与谢某某离婚后,因外出务工不便照顾小云,小云事实上一直随谢某某共同生活。谢某某遂向法院诉请变更小云的抚养关系。 承办法官说:“法律规定,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子女由谁抚养,要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现在,从客观条件来看,小云由其父谢某某抚养更加合适,小云也更愿意和其父谢某某共同生活……”经过承办法官耐心细致地释法明理,最终促成谢某某和匡某某就小云的抚养权问题达成共识。 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后,承办法官再次叮嘱匡某某:“工作再忙,也不能忽略了对孩子们应有的关怀,父母离异,对孩子的成长总会有一些负面影响,因此,你身为母亲要更多地关注子女的心理健康和情感需求,让孩子们能够感受得到,无论何时何地父母的爱总在身边。” 近年来,双峰法院始终坚持规范化、专业化审理涉未成年人家事纠纷案件,贯彻落实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以使家事诉讼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得到最充分、最合理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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