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积极探索生态司法新路径,高擎司法利剑,为书写“水清、山绿、天蓝”的生态答卷贡献司法力量。
用恢复性司法,守护绿水青山
大兴安岭地区中院大力根植恢复性司法理念,秉持“谁破坏谁修复”的审判原则,在环境资源刑事审判中建立起司法生态修复机制,探索运用补植复绿、增殖放流、罚金代偿等方式,补偿生态功能损失,推动绿色生态高质量发展,积极构建“保护、打击、预防、修复、联动”五位一体的生态司法格局。
强化协调联动,凝聚工作合力
大兴安岭地区中院加强与各行政机关、自然保护区、林业集团公司等单位和部门的沟通协作,创新“森林法官+专家”“司法+行政”联动机制。牵头下发了《大兴安岭地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协作联动机制》,建立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执法协调、监测预警、信息共享机制,构建并完善环境资源保护工作大格局。
发挥司法职能,当好生态卫士
近三年来,大兴安岭地区中院妥善高效审理非法狩猎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等破坏资源犯罪案件34件、38人。累计判令损害者支付修复金278万元,建立司法修复基地5个,组建环境资源审判合议庭8个,设立法官工作站3个,投放哲罗鲑、细鳞鲑、“冷水精灵”柳根等珍贵冷水鱼苗1.5万余尾,补植复绿800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