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抚养费已经取消两年了,但我还是‘老赖’,想贷款做点小生意也贷不到。”近日,在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检察院开展的社会抚养费执行活动专项监督调查工作中,王某夫妇向检察官说到。 调查中发现,2016年12月,王某夫妇生育第三胎,违反了计划生育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社会抚养费三万余元。王某夫妇逾期未履行相关法定义务,被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王某夫妻二人名下因无房产、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7年6月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此后,王某夫妇成为“老赖”,无法贷款,出行也无法购买高铁票。 王某夫妇并非个例。根据规定,执行法院对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等原因而无法执行完毕的案件,将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执行措施后,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由于案件并未终结,强制执行措施仍然有效,被执行人受到的无法贷款、不能乘高铁等不利影响也一直在持续。 2021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决定取消社会抚养费。同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也进行了相应修订。 “社会抚养费已经取消了两年多了,国家生育政策也已经发生了变化,免除‘超生户’再补缴的义务是遵循‘法不溯及既往,但有利于公民权利的例外’的法治原则,应该替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而被采取不利措施的被执行人摘下‘老赖’的帽子。”余江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张强新介绍到。该院依法启动“社会抚养费强制执行检察监督活动”,在向相关行政机关调查询问并调阅人民法院相关执行案卷,查明社会抚养费强制执行案件执行情况后,主动联系执行法院、相关行政单位沟通案件处理方式,共同谋划推动已进入执行程序但尚未终结执行的社会抚养费执行案件终结执行,解除对被执行人采取的相关强制执行措施。截至目前,法院已对16件社会抚养费强制执行案件裁定终结执行,涉案金额约10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