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制度作为一项基本教育制度,事关学位体系、学科发展、人才评价标准等,是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基石。
4月26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学位法,该法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1980年2月12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学位条例。作为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教育法律,学位条例建立了我国的学位制度,开启了教育法治建设进程,为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急需的高层次人才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40多年来,我国教育面貌发生很大变化,学位条例已难以适应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的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梁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发展方向和实践要求,在总结学位条例实践经验基础上,制定学位法很有必要,有利于规范学位授予工作,保障学位质量,推动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对建设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具有重要意义。
明确管理主体职责
学位法亮点颇多,完善学位工作体制和学位授予资格制度,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发展方向和实践要求就是其中之一。
梁鹰介绍,学位法明确了学位管理主体职责。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领导全国学位工作,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设立办事机构,承担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日常工作。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学位管理有关工作。省级学位委员会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指导下,领导本行政区域学位工作。学位授予单位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审议学位授予点增撤事项、作出学位授予决议等职责。
在完善学位授予资格制度方面,学位法明确了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申请学位授予资格的条件。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由省级学位委员会审批,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硕士、博士学位授予资格,分别由省级学位委员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审核,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审核学位授予资格,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国家立足经济社会发展对各类人才的需求,优化学科结构和学位授予点布局,加强基础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建设。
确保学位授予质量
为确保学位授予质量,学位法细化和明确了学位授予条件和程序。
梁鹰介绍,学位法构建了分级分类的学位制度。根据学士、硕士、博士三个层级不同的要求,明确并细化了授予条件。同时,根据学术学位、专业学位的不同特点区分授予条件,学术学位突出学术研究能力,专业学位突出专业实践能力,进一步体现了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的定位和特点。
学位法明确学位申请人应当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学位申请人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学习或者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接受教育,由学位授予单位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还需要达到相应的学业要求、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学位授予单位在法定学位授予条件的基础上,坚持科学的评价导向,制定学位授予具体标准。
在完善学位授予程序方面,学位法明确,申请学士学位,由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审查,作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议;申请硕士、博士学位,在通过专家评阅、答辩等程序后,由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审核,作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议。
学位法还完善了答辩程序,明确答辩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答辩,答辩以投票方式表决,并当场宣布是否通过;答辩未通过的,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以在规定期限内修改,重新申请答辩。此外,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公布授予学位的人员名单、颁发学位证书、保存有关档案资料;向省级学位委员会报送学位授予信息,由省级学位委员会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强化学位质量保障
“确保博士、硕士学位质量,与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导师、学生等关键主体落实好各自责任密切相关,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同向发力。”梁鹰指出,在强化学位质量保障方面,学位法加强了关键主体、关键环节把关。
梁鹰以学位授予单位为例称,学位法明确学位授予单位的责任,要求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学位质量保障制度,加强招生、培养、学位授予等全过程质量管理,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保证授予学位的质量。此外,明确学位授予单位应当为研究生配备品行良好、具有较高学术水平或者较强实践能力的教师、科研人员或者专业人员担任指导教师,建立遴选、考核、监督和动态调整机制。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应当立足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加强博士学位授予点建设,加大对博士研究生的培养、管理和支持力度,提高授予博士学位的质量。
学位法还明确了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责任。要求研究生指导教师应当为人师表,履行立德树人职责,关心爱护学生,指导学生开展相关学术研究和专业实践、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提高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要求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应当认真履行博士研究生培养职责,在培养关键环节严格把关,全过程加强指导,提高培养质量。
针对博士研究生的责任,学位法也进行了明确,要求博士研究生应当努力钻研和实践,认真准备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确保符合学术规范和创新要求。
完善争议处理程序
保护学位申请人合法权益是学位法的立法目的之一。学位法在规定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的情形、对学术不端等行为加强全过程管理的同时,也注重完善学位争议处理程序,保护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的合法权益。
梁鹰举例称,学位法规定,学位授予单位拟作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决定的,应当听取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的陈述和申辩。学位法规定学位申请人对专家评阅、答辩、成果认定等过程中相关学术组织或者人员作出的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术复核,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学位法还规定,学位申请人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学位获得者对撤销其学位不服的,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复核,或者请求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距法律生效实施还有一段时间,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抓紧制定、及时出台配套规定,进一步明确、细化法律有关要求。”梁鹰指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扎实做好法律宣传工作,让法律实施各相关方面、有关人员都了解、理解法律规定的内容。对现行做法中与学位法规定不一致的,要抓紧改进,学位法施行后要严格依法做好学位授予及相关工作,使法律各项规定落地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