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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法院助劳动者依法维权!

发布时间:2024-05-03 来源: 内蒙古长安网 作者:佚名

  “五一国际劳动节”即将来临,每一个在岗位上兢兢业业的你,都是这个节日的主人公,都值得被尊敬,每一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应当被保护。保障劳动者选择就业、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权益是司法机关的法定职责。然而,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劳动者自行缴纳后能否要求用人单位返还?

  基本案情

  李某某与浙江某公司2018年1月1日-2019年7月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内,浙江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仅为李某某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后,李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浙江某公司赔偿其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费损失16688.64元。浙江某公司认为,李某某入职后不久就发生了工伤事故,公司未能及时为李某某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李某某的工伤事故发生后,经法院判决公司支付李某某相应的费用,李某某已得到了相应的赔偿,已享受了工伤待遇,不应再提其他的诉求。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李某某主张浙江某公司赔偿其自行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能否成立。综合案情,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期间能够确定,浙江某公司除工伤保险费外未全额为李某某缴纳社会保险费也能够认定,由于李某某已自行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用,用人单位不存在补缴的问题,故李某某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予处理。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未缴纳的,劳动者可向单位主张该部分损失,现李某某已自行缴纳了社会保险,系劳动者合理损失,浙江某公司应予赔偿李某某自行缴纳的2018年1月-2019年7月的社会保险费,经本院核实应为12969元。法院最终判决浙江某公司支付李某某社会保险费损失12969元,双方未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处理的难点在于用人单位是否应对劳动者自行缴纳的社会保险进行赔偿。法律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以任何理由推脱或变通。本案中,李某某入职后,公司依法应当主动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缴纳相应费用,而浙江某公司显然没有履行该项义务,导致李某某自行缴纳社会保险,将本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义务转嫁到了劳动者身上,浙江某公司须为其逃避法定义务的行为负责。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王婷婷)


原文链接:http://www.nmgzf.gov.cn/pfxt/679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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