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欢迎加入法治资讯网!

法治资讯网

网站首页

当前所在:首页 > 热点聚焦 > 5月1日起,正式施行!

5月1日起,正式施行!

发布时间:2024-05-03 来源: 内蒙古长安网 作者:佚名

  4月28日上午,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自治区住建厅、司法厅等部门新闻发言人解读《自治区城镇绿化条例》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会议介绍,由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4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标志着内蒙古城镇绿化工作进入法制化、规范化发展的新阶段。

  《条例》共五章五十九条,对城镇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条例》的出台有利于解决当前内蒙古城镇绿化工作中存在的责任不清、随意侵占绿地和擅自改变绿地性质等突出问题,是强化城镇绿化建设和管理的法律责任,严格规范城镇绿化建设行为,有效保护现有城镇绿化成果。

  《条例》要求,优先选用经济合理、耐寒耐旱耐盐碱的乡土树种,避免选用易致人体过敏的植物;城镇绿化用水、景观用水应当采用节水技术,优先利用再生水和雨水;鼓励实施开放式绿化、立体绿化;探索建立城镇绿化垃圾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体系等;实行永久性绿地保护制度,将重要公园绿地以及具有重要自然生态功能和历史文化价值的绿地纳入永久性绿地名录;分类规范了临时占用城镇绿地、移植、砍伐城镇树木等事项的权限审批;严格控制开发利用公园绿地、广场绿地的地下空间;严格保护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按照技术规范,做好修剪养护、防火、防治病虫害等日常管护;加强绿化智慧建设,完善城镇绿化管理信息系统,建立绿化企业信用制度等。

  此外,《条例》对擅自占用绿地、擅自改变绿地性质和用途,擅自移植、砍伐树木、不按规范修剪树木等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下一步,住建厅将牵头与各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协作,全面落实《条例》各项规定,积极组织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绿化)等部门开展培训,进一步完善《条例》配套制度的落实落地,全面推动我区城镇园林绿化事业高质量发展。


原文链接:http://www.nmgzf.gov.cn/xwjj/2024-04-29/67947.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法制项目简介 本网招聘 本网概况 联系我们 会员服务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广告服务 投稿服务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法治资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法治资讯网 fzzx.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3382908、010-56212745,监督电话:1851846985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