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召开演艺类涉网著作权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新闻发布会,对建院以来演艺类涉网著作权纠纷相关案件的审理情况、特征、裁判规则以及典型案例进行了发布,并提出妥善解决此类纠纷的意见建议。
自2018年9月9日成立至2024年3月31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共受理演艺类涉网著作权纠纷案件764件,收案量总体呈上升态势。涉诉主体范围广泛,以文娱企业为主。从起诉主体来看,既包括继受权利主体,又包括原始权利人。从被诉主体看,主要包括演艺节目制作方、互联网平台运营者与表演者个人。涉诉侵权行为多样化,线下与线上行为相叠加。权利人往往对线下与线上的侵权行为同时主张权利,导致案件侵权认定复杂化。例如,被告未经授权,在街头公开场所演唱他人歌曲,同时全程录制并通过短视频平台直播,之后又将录制的短视频上传至网络平台进行传播,原告对前述行为同时主张表演权、广播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据北京互联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赵长新分析,近几年传统演艺行业也积极进行数字化转型,呈现出线上线下并举、台上台下打通、数实相融相生的新趋势,结合互联网传播速度实时性、传播内容海量性、传播范围全球性的特征,相较于传统演艺类型,演艺节目在互联网上被传播与利用更易引发纠纷。同时,演艺作品创作流程复杂、涉及主体众多,导致侵权行为复杂多样,创作主体权利意识不强,使用已有作品时不注意征得许可,也是引发侵权诉讼的原因。
加强演艺类涉网著作权保护,是实现“演艺之都”建设的重要一环。为进一步维护著作权,北京互联网法院建议权利人依法维权,鼓励高质量演艺作品创作;著作权权利人提升维权意识与维权能力,积极维护自身权益,确保经济收益和创作动力;行业主体规范行为,形成有序发展环境;演艺行业各类主体提高著作权保护意识,规范演出行为,从根源上最大限度降低侵权行为发生概率。同时,加强知识产权普法宣传,通过教育培训、媒体宣传、公益演艺活动等多种途径,向社会公众进行普法教育,引导社会公众提高著作权保护意识。
此次发布会还发布了9个典型案例,明确了“真人秀”节目未表明演员真实身份侵害表演者权利,综艺节目未经表演者许可使用其歌曲表演作为背景音乐侵害表演者权,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用户上传热播节目提供便利构成帮助侵权,合理的权利使用费可以作为认定损害赔偿数额的依据等裁判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