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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坚定理想信念行为作出处分规定

发布时间:2024-06-16 来源: 四川省监察委员会 作者:佚名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对不坚定理想信念行为列出负面清单,作出处分规定。

  (一)信仰宗教、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对信仰宗教的党员,应当加强思想教育,要求其限期改正;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将一些党员、干部理想信念不坚定列为党内政治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明确规定党员不准信仰宗教。我国公民依法有宗教信仰自由,但共产党员是唯物主义者和马克思主义无神论者,必须把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信念作为毕生追求,坚定理想信念,坚守共产党人的精神家园,绝不能在宗教中寻找自己的价值和信念。

  共产党员信仰宗教,已经不符合党员条件,党组织应当对其进行教育,视情况采取要求限期改正、劝其退党、除名等组织处置。党员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危害严重,影响恶劣,表明其已经背叛了党的事业,完全丧失了共产党员条件,应当开除党籍。

  (二)搞迷信活动。《条例》第七十条分三款对此作出规定。第一款规定,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党纪重处分。第二款规定,参加迷信活动或者个人搞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相应处分。第三款规定,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党员、干部组织或参加迷信活动,是理想信念缺失的体现。从执纪监督情况看,一些违纪党员、干部“不信马列信鬼神”,导致他们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有的把“升官发财”寄托于风水,听信“大师”的“指点”,甚至在工作场所修“风水墙”、埋“风水缸”;有的将逃避纪法追究寄托于神灵保佑,试图通过做“法事”来“化灾解难”等。这些闹剧,折射出一些党员、干部信仰迷茫、精神迷失的问题。党员、干部搞迷信活动并不是一件小事,会侵蚀共产党人的政治灵魂,动摇共产党人的精神支柱,也常常与腐败行为相伴相生,危险不容小觑,必须以严格的纪律予以规制。

  (摘编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简明读本》)


原文链接:http://www.scjc.gov.cn/scjc/rdzx/2024/6/14/abd058a91aed49be9b96de3c9f98562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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