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万宁一对情侣同居25年后分手,因分割一辆摩托车闹上法庭。男方声称该摩托车是自己买的,女方则认为摩托车是两人共同购买,属于同居期间共有财产,且在其名下,理应归她所有。近日,万宁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
同居25年,分手后起诉争夺摩托车
女子陈某和男子张某在1998年按照风俗在万宁农村举办婚礼,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期间,两人先后生育了一男两女,3名子女现均已成年。
2023年4月16日,两人共同购置一辆价值3000元的爱玛牌电动二轮摩托车,登记在陈某名下,该车现由陈某使用。
不久后,由于感情出现了裂痕,两人决定分手。在分割共有财产时,陈某认为,自己取得摩托车的全部所有权,起诉到法院要求把车判给自己。
法院:摩托车归女方所有,但要支付给男方经济补偿
万宁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张某于1998年按照农村风俗举办婚礼,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子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未进行结婚登记。陈某、张某并非事实夫妻关系,而是同居关系。对同居期间共同购置的财产如何处理问题,可认定为共同共有。陈某主张案涉二轮摩托车系其个人收入购买,但未提供付款记录予以证明,法院不予采纳。基于陈某主张案涉二轮摩托车属于双方共同财产,故可认定案涉财产为陈某与张某共同共有。
法院认为,现两人不在一起共同生活,双方可协商如何分割财产,陈某主张双方已约定案涉二轮摩托车归其所有,但既未向法院提供相关约定证明,张某未到庭,无法证明陈某所主张的事实。陈某主张分割案涉二轮摩托车,考虑到该车辆注册登记在其名下,现也由陈某使用,陈某主张案涉二轮摩托车归其所有,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但陈某应给予张某一定的经济补偿,结合购车的时间、价格及车辆折损程度,法院酌情认定陈某应给付张某经济补偿450元。
据此,万宁法院判决摩托车归陈某所有,陈某支付张某经济补偿450元。
律师说法:同居期间最好明确约定财物归属和分割方式
恋爱是人生中最美好的事情之一,但是当恋情走到尽头,分手成为不可避免的结果时,双方往往会面临一些财产纠纷,尤其是涉及共同财物的分割问题。如果双方不能友好协商,甚至出现一方擅自扣留或占用共同财物的情况,就可能引发诉讼。
对此,海南终确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娇萍表示,依据现有法律,车辆所有权通常遵循登记原则,即车辆归登记证书上所载明的所有人所有。该案中,双方当事人即便是同居关系,但车辆登记在一方名下,法律上该车辆属于登记的一方。不过,如果另一方能够证明自己对车辆购买有出资或其他形式的贡献,比如双方有协议约定车辆为共同财产,或者能提供财务转账记录、共同还款证明等证据,那么在解除同居关系时,未登记一方可能有权要求分割该共有财产。
李娇萍介绍说,同居关系解除时,财产的计算和分割主要遵循约定优先、个人财产、共同财产、债务处理、协商解决5个原则。如果同居双方在同居期间对财产的归属有明确的书面或口头约定,应首先按照双方的约定处理;各自名下的个人财产,包括同居前的财产、因个人原因获得的赔偿或补偿(如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以及明确赠与个人的财产,一般归各自所有,不予分割;对于同居期间共同劳动、经营或管理所得的财产,以及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财产,如果没有特别约定,通常视为共同共有财产。这部分财产应根据双方的实际贡献、同居时间、生活习惯等因素公平合理地进行分割。如果财产已经混同,难以区分各自的份额,可能会按照等分原则处理,除非有证据表明应该按特定比例分配;同居期间产生的债务,如果是用于共同生活或经营的,不论是以一方还是双方名义产生的,通常视为共同债务,由双方按比例或连带责任承担。
李娇萍表示,在双方分手后发生财产纠纷时,首先鼓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是最简便快捷的方式。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由法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裁决。特别是对于1994年2月1日之后的同居关系,财产分割将更多地参考一般共有财产的处理原则,而非自动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李娇萍提醒,在实践中,往往很难界定双方是否按照夫妻方式共同生活,以及各自对共同财物的实际贡献比例。因此,在未婚男女双方交往期间,最好能够明确约定或者书面记录他们对共同财物的归属和分割方式。这样可以避免在分手时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和诉讼。(记者陈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