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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产权房被查封 业主有权提起执行异议吗?

发布时间:2024-06-16 来源: 北京政法网 作者:佚名

  

  共有产权住房,是政府与业主按份共有产权的政策性商品住房。当此类住房被查封时,拥有部分产权的业主有权单独提出执行异议吗?

  

  5月23日下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涉共有产权住房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该案系开发商原因导致共有产权住房被查封的新类型案件,属于《人民陪审员法》规定的“其他社会影响重大”案件,故由二中院审判业务专家、三级高级法官王金龙担任审判长,与艾明法官、孟龙法官会同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

  庭审中,王金龙法官带领合议庭成员,引导各方紧紧围绕争议焦点陈述事实、展开辩论,依据我市共有产权住房政策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充分讨论了业主是否有权单独提出执行异议,认真审查了业主是否享有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最终该案当庭宣判,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保护了业主合法权益。

  2021年,开发商与业主、政府代持机构就涉案房屋签订《共有产权住房预售合同》,约定业主产权占比85%,代持机构占比15%。此后,业主按约付清房款,开发商交付房屋。

  2023年,因开发商与债权人产生纠纷,应债权人申请,二中院查封了案涉房屋对应的土地使用权。业主获悉后,提出执行异议,二中院审查后裁定中止上述查封措施。债权人不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债权人认为,业主产权占比仅为85%,不能单独提出执行异议。业主则表示,其异议申请已经代持机构书面同意,可以单独提出。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屋被查封,即可能被司法拍卖或变卖,进而导致业主无法继续使用房屋、无法获得物权登记。业主提出执行异议,应认定为《民法典》规定的管理共有物行为。代持机构与业主此前未约定房屋被查封时如何采取管理措施,且代持机构曾书面同意业主的异议申请。因此,业主提出执行异议,系与代持机构利益一致且已获同意。在共有产权住房被查封时,业主有权单独提起执行异议。

  为切实发挥审判业务专家示范引领作用,二中院在本案开庭审理时同步举办“专家示范庭审”活动。二中院副院长廖春迎,市人大代表李申虹、焦力、马小兰、王建生、任永杰、杨华、杨彩霞、张磊、祖彬参加活动。人民陪审员、军转干部、企业代表以及二中院部分干警现场观摩庭审。

  庭审结束后,廖春迎副院长、合议庭成员与人大代表、庭审观摩人员进行了交流互动。人大代表一致认为此次庭审重点突出、规范有序,展现了法官严谨的司法作风和精湛的专业素养。观摩人员还就“案件的典型示范意义”“共有产权住房政策的完善”“《民法典》关于共有物管理相关规定的解读”“司法裁判的价值导向作用”等问题与合议庭成员交流了看法。

  廖春迎副院长表示,本次庭审选取案件典型、审理重点突出、合议庭配合默契,起到了良好的示范带动和“如我在诉”的价值导向作用。接下来,二中院将进一步传递司法温度、促进诉源治理,真正做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造福一域”,为人民群众追求美好生活保驾护航。


原文链接:https://www.bj148.org/zf1/zfyw/202405/t20240527_16650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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