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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阳警方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处罚多起违法出租行为

发布时间:2024-06-16 来源: 北京政法网 作者:佚名

  

  日前,北京朝阳公安在深入开展“捍卫•2024春夏平安行动”的过程中,按照市局部署要求,以净化辖区治安环境、努力营造和谐宜居环境为着力点,多措并举加大对出租房屋隐患排查整治力度,并广泛发动群防群治力量共同开展查短板、补漏洞、清风险、保平安等各项工作。

  在此期间,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朝阳公安依法查处多名房屋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的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消除了一批安全隐患,有效净化了社会治安环境。

  

  5月20日,来广营派出所社区民警根据群众反映,了解到辖区清苑路第二社区内一房屋居住人员经常发生变化。民警随即实地走访,发现房屋出租人梁某某将该房屋以按日收费的方式违法经营。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对房屋出租人予以行政拘留,对其违法经营场所依法取缔。同时,公安机关对提供有效线索的群众予以现金奖励。

  5月25日,金盏派出所小店村社区民警接群众线索举报后,立即前往某出租房屋开展实地核查,发现该房屋出租人张某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张某予以罚款处罚。同时,公安机关对提供有效线索的群众予以现金奖励。

  5月29日,十八里店派出所弘善家园社区民警根据群众举报的违规出租房屋线索开展调查,发现房屋出租人王某、罗某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王某、罗某分别予以罚款处罚。同时,公安机关对提供有效线索的群众予以现金奖励。

  法规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予以取缔,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警方提示:请广大出租房主、中介机构等责任主体,合法出租、认真履责,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做好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工作;广大群众对生活中发现的违法违规出租、不按规定登记信息等违规违法情形,可以向属地派出所或社区民警举报,警民携手、群防群治,共同营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原文链接:https://www.bj148.org/zz1/shaq/202406/t20240606_16652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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