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北法治报记者 封颖慧
审查批准预算、监督预算执行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是人大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政府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重要保障。
5月28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河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作为一部修订法规,《条例》的通过和施行为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对预算的全口径审查和全过程监管,进一步看好人民“钱袋子”,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标志着我省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向纵深发展。
修订后的《条例》共9章54条,重点对预算审查和批准、预算执行监督、预算调整审查和批准、决算审查和批准、政府债务审查监督、预算的审计监督等作出规范。
《条例》明确审查监督重点和程序,强化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明确重点审查支出预算的总量与结构、重点支出与重大投资项目、财政转移支付、政府债务、预算绩效管理等。分门别类细化审查监督重点,明确预算草案及上一年执行情况报告、“四本预算”(即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以及部门预算审查重点,同时在预算执行监督、预算调整、决算各章分别明确相应重点,推动审查监督有的放矢。同时,《条例》规范了审查监督程序,明确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由财政经济委员会开展初步审查并提出审查结果报告,在预算执行监督中明确常委会听取阶段执行情况报告和专项工作报告以及审议意见处理程序。
政府债务问题,备受关注且至关重要。对此,《条例》根据国家关于政府债务审查监督要求,设立专章对政府债务审查监督作了明确规定。注重全过程审查监督,新增债务规模合理性、债务配额分配、资金使用方向等9项重点监督内容,将政府债务内化于预算草案、预算执行情况、预算调整方案和决算草案的编报内容和审查监督内容。强化政府债务的专项监督,明确预算初步审查意见、审查结果报告应当对政府债务作出评价,要求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每年听取和审议政府债务管理情况报告。用好日常监管手段,规定财政部门每季度提供政府债务报表、每半年报告政府债务管理情况等,并进一步规定了发展改革、债券使用部门按照人大要求提供相关情况的责任义务。
为更好发挥审计监督作用,加强人大预算审查监督与审计监督等贯通协调,《条例》将预算的审计监督单独成章,进一步明确审计工作报告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的重点内容。完善监督程序,明确审查和批准决算时,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并于四个月内听取和审议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根据需要可以听取相关责任单位的单项整改情况报告。丰富监督手段,明确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征求预算工作机构意见,对整改情况加强跟踪监督并可以开展满意度测评,强化审计查出问题监督结果运用。
为了便于人大顺利开展审查监督,给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工作提供明确指引,《条例》着力构建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机制。规范预算编制,明确编制预算草案、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决算草案、部门预算草案和提出相关报告应当与审查监督重点衔接一致,并在编制过程中要求听取人大代表、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机构意见建议,增强预算的可读性和可审性。丰富审查监督方式方法,系统明确预算审查监督的法定形式,加强人大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等各类监督的贯通协同,建立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机制和与有关专门委员会会商机制,完善预算联网监督、公开事项以及政策文件报送等机制,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强化法律责任,规定未按规定编制和报送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未按照规定对有关预算事项进行公开和说明,未按照规定对有关报告审议意见进行研究处理,以及对检举、揭发和控告者进行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避免“有规定难落实”的情况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