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中央、省委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部署要求,落实福建省全面实施新时代民营经济强省战略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时代民营经济强省战略推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优化法治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等部署要求,近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服务保障新时代民营经济强省战略实施的若干举措》,从16个方面作出具体部署,进一步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职能作用,不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保障新时代民营经济强省战略全面实施。
《举措》主要内容摘要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省委和最高人民法院决策部署上来。
民营经济是福建经济的特色所在、活力所在、优势所在。创新和发展“晋江经验”,全面实施新时代民营经济强省战略,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提振民营企业发展信心,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创造活力的迫切需要。
牢固树立“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坚决落实“两个毫不动摇”“三个没有变”“两个健康”,自觉强化“如我在诉”意识,切实当好民营企业的“老娘舅”,善于从政治上看、精于从法治上办。
倾力打造“立审执破调”一体化贯通全方位保障的司法服务工作体系,切实以高质量审判服务高质量发展,在持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环境中助推我省从民营经济大省向民营经济强省跨越突破。
二、坚持平等保护,有效运用法治方式促进民营企业发展和治理。
全面贯彻依法平等保护原则,依法保障民营企业享受平等市场准入待遇。坚持依法能动履职,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强化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司法政策措施供给。
三、深化能动履职,持续提升司法审判服务保障质效。
加强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管理,深化数智赋能,积极投入全国法院“一张网”建设,迭代升级我省司法大数据管理平台功能,推进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建设,为民营企业提供优质网上立案、跨域立案、在线鉴定、在线保全等诉讼服务,促进“一网通办”再升级,健全完善诉讼服务流程,减轻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诉累。
四、依法定罪处刑,严格精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坚持罪刑法定和疑罪从无原则,明晰刑民交叉经济纠纷的责任界限,依法处理涉案财物处置争议,最大限度减少因案件办理对民营企业正常办公和生产经营的影响。
五、突出需求导向,充分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
严守法人独立原则,准确认定产权主体和责任范围。依法审理涉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人格权案件。妥善审理民营企业劳动争议案件,健全劳动争议处理调裁诉对接工作机制,引导民营企业和劳动者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妥善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坚决遏制恶意“维权”行为,依法严厉惩治虚假诉讼。
六、聚焦重点领域,着力维护公平诚信的市场竞争环境。
妥善审理互联网领域垄断纠纷,兼顾各方主体利益协调和平衡,推动构建统一的社会信用平台,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大力提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审理质效。针对股权估值调整协议(对赌协议)纠纷等新类型案件,加强审判经验总结和裁判规则梳理,注重平衡好商业创新与风险防控之间的关系,处理好商事主体意思自治与司法监管之间的关系。
七、顺应金融发展,助力拓宽民营企业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
妥善审理涉民营企业新型融资纠纷案件,引导和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支持人民银行推行的金融信用建设相关工作,助力民营企业提升信用评级,增加民营企业自身融资能力,以司法之力推动银企合作。依法认定非典型担保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支持民营企业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拓宽融资途径。
八、鼓励创新创造,不断加大民营企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
坚决制止假冒商标、恶意抢注、搭车模仿等商标侵权行为,加大对知名品牌、传统品牌和老字号的保护力度,通过降低举证门槛、加大赔偿力度等,切实解决知识产权维权“举证难、周期长、赔偿低、成本高”问题,完善多元化技术事实查明体系,拓展权利人维权渠道。加强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合作,帮助企业加强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积极推进知识产权要素式审判,统筹推进知识产权管辖机制改革和“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全面落地,推广建设省、市、县三级知识产权司法协同中心,打造具有福建特色的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工作格局,以高质量司法为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撑腰”“打气”。
九、健全工作机制,积极助力民营企业参与共建“一带一路”。
全面加强涉外海事海商审判工作,更加积极融入海丝中央法务区建设。坚持以审判工作理念现代化引领涉外审判“三庭一点”建设高起点开局、高标准布局、实质化运作。深入推进“三合一”海事审判机制试点,加强国际海事海商纠纷诉调中心建设,为民营企业“走出去”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十、深化府院联动,着力促进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政务服务不断优化。
推动建立行政案件对涉诉民营企业经济影响评估与被诉行政行为对营商环境影响评估的“一案双评”新机制,积极为行政机关出台激励民营企业增产增效等涉民营企业重大改革措施、重大公共决策、重要规范性文件等工作提供法律支持。建立健全涉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的处罚裁量标准。开展涉企行政案件“五位一体”以庭代训。搭建民营企业、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三方交流平台,探索开展“订单式”普法,充分发挥府院良性互动机制在实质化解行政案件争议、解决疑难问题、衔接工作机制、统一执法与裁判标准等方面的作用。
十一、服务双碳目标,有力推动民营企业绿色低碳发展。
依法妥善审理涉民营经济生态环境案件。依法保护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技术服务机构等新型绿色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创新惠企纾困司法举措,助力民营企业有序开展节能降碳技术改造。深入推广生态环境审判技术调查官制度,依法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步”制度,助力加快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和经营方式。
十二、善意文明执行,公正高效兑现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审慎规范对民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适用信用惩戒措施,特别注意区分被执行人失信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失能”情形,避免将“失能”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严禁超标的查封,依法“活封”“活扣”经营性资产。符合解除保全措施情形的,应及时解除,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清理党政机关、国有企业拖欠中小企业、民营企业账款案件,帮助企业及时回笼资金,切实维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
十三、高效破产重整,规范完善民营企业救治和退出机制。
持续完善“执破直通”机制,推动建立省级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建立健全精准管用的破产重整识别机制。创新运用“预重整”等破产审判方法,引导和支持当事人通过协商谈判化解危机,为小微企业“量身”提供简便、快捷和低成本的“友好型”破产重整、和解程序。
十四、锐意协同创新,深入推进涉案民营企业合规改革。
增强司法服务精准化,提供精准司法建议,加快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确保合规工作实质化运行。参与防范化解民营企业金融风险,加强与地方政府的联动协调,积极主动拓展探索民事、行政、执行领域的合规适用模式和激励机制,探索建立“合规告知书+司法建议书”“一案双书”行政案件审理新模式。
十五、凝聚工作合力,纵深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
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引导民营企业通过非诉机制化解争议。探索建立民营企业金融纠纷多元化解、诉源治理模式。用好“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支持民营企业自愿选择调解、仲裁等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实现诉源治理效果。加强涉外商事海事纠纷多元化解,运用好全省贸促系统的调解平台等开展纠纷委派、委托调解工作。
十六、加强组织实施,全力确保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各项举措落到实处。
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推进,注重发挥省法院“统”的优势,促进涉民营企业案件公正高效审理。要加强条线指导,强化对已出台司法政策措施的督促落实,动态完善相关落实举措,提高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针对性、科学性、实效性。注重内宣和外宣双向发力,及时总结、宣传、推广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好经验好做法,以审判工作现代化更好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福建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