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邱玉香 通讯员 林光兰 刘珍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平台+配送员”的新型就业模式迅速崛起,平台与配送员签订各类劳务、承揽、合作合同,当纠纷发生时,如何确认自己在为谁“打工”?近日,武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配送员与平台代理方之间的劳动争议案件。
案情回顾
2022年9月,武平县的张某成入职某配送平台武平网格站,并在某软件上注册报名,报名登记所属企业为某配送平台配送合作企业厦门某源公司,但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2022年10月,张某成与第三方某配送平台签订《自由职业者承揽协议》。
入职后,张某成驾驶厦门某源公司所有的货车,根据某配送平台分配任务及厦门某源公司李某安排的线路派送货物。派送时需对货物拍照打卡,请假需提前向李某报备,酬劳由某配送平台根据厦门某源公司的结算情况代为支付。2022年11月,张某成在派送货物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
2023年9月,张某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厦门某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武平县劳动争议仲裁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厦门某源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存在明显的人格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应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武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成与某配送公司签订《自由职业者承揽协议》内容上表明,某配送平台系根据厦门某源公司的实际业务需要,向配送员张某成发布配送服务活动,配送员服务期间应遵守厦门某源公司有关服务要求及安排,某配送平台在厦门某源公司正常向其结算情况下,根据厦门某源公司的标准向配送员支付服务费用;配送员提前30日经厦门某源公司书面同意,可退出服务而终止该协议。
张某成入职前在某软件注册报名登记所属企业为厦门某源公司,厦门某源公司虽然未与张某成订立书面协议,却对其进行劳动管理,并由某配送公司代为支付酬劳。综上,张某成与厦门某源公司之间存在明显的人格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且双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故判决确认厦门某源公司与张某成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法官提醒
互联网平台用工就业形态的从业者,应注重提高维权意识:入职前,应详细了解相关平台及合作企业的用工模式和职业保障,避免对用工模式产生误解;在通过手机软件注册入职时,应仔细阅读相关协议内容和注册时的提示,并完整保存相关材料;工作时应注意保留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考勤、报酬支付等日常管理制度及记录,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相应诉请不能得到支持。
责任编辑:林少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