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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防森林火灾 切莫引火“上身”

发布时间:2024-06-16 来源: 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

  □记者 王淇锋 通讯员 黄李望 涂子涵

  森林是地球上最宝贵的资源之一,它不仅为我们提供清新的空气和美丽的景观,也是数以百万计的动植物及微生物的栖息地。然而,由于气候变化、人类活动和其他因素的影响,森林火灾越来越频繁和严重,对森林生态系统和人类社会都造成了巨大影响。

  随着气温回升,踏青、野营等户外活动增多,森林火灾处于易发高发期,任何一次野外用火都可能引发山林火险。近日,寿宁县人民检察院公布了3起典型案例,提醒群众增强森林防火意识,筑牢森林防火墙,防患于未“燃”。

  案例一

  春耕野外烧荒,风助火势引发火灾

  2021年2月20日,范某某在种植马铃薯时用打火机点燃荒草,不慎引起森林火灾,造成经济损失19.68万元。

  2021年7月15日,寿宁县检察院以范某某构成失火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范某某赔偿生态环境功能损失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鉴定费共计527万余元。2021年8月12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失火罪依法判处范某某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全部支持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请求。

  案例二

  私设电网捕猎,电路故障引发火灾

  2022年8月底,练某某为防止种植的稻谷被野猪破坏,从家中设置“升压器”并接出线路到“山头岗”其种植的稻田周围,通过采用布线路电击的方式,在“山头岗”稻田周围猎捕野生动物,其间,猎捕野猪3只、麂1只。2022年10月27日19时许,电路故障,引燃“山岗头”稻草边的稻草杆,引起森林火灾,造成经济损失134万余元。

  2023年2月6日,寿宁县检察院以练某某构成失火罪、非法狩猎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练某某赔偿生态环境功能损失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鉴定费、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共计328万余元。2023年3月9日,法院判决练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2个月;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6个月。同时,全部支持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请求。

  案例三

  清明祭扫用火,人走火留引发火灾

  2022年4月6日9时许,龚某某在祭扫祖墓时,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在墓碑前点燃一对防风烛。10时许,在坟墓上火烛未熄灭的情况下,龚某某燃放鞭炮后离开,致使墓地上未熄灭的火星引起火烧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3万余元。

  2023年2月13日,寿宁县检察院以龚某某构成失火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23年2月22日,法院判决龚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


  检察官释法

  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构成放火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放火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行为人构成失火罪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森林是一个复杂而脆弱的生态系统,各种动植物相互依存、相互制约,形成了一个生物多样性丰富的生态圈。我们要从身边的案例中吸取教训,严格遵守森林防火的有关规定,杜绝侥幸心理,严防森林火灾的发生,共同守护我们的绿水青山。

  责任编辑:林少颖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4/pufashuofa_0611/438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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