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汤仙念 通讯员 连昕
老伴因交通事故而亡,遗孀主张生活费能否得到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法律上也是视情况而定,并不是人人都可以获赔的。什么情况下才符合获赔标准呢?近日,光泽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回顾
2022年12月,某物流公司员工傅某驾驶重型货车与同向骑行电动车的易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易某死亡。在商讨赔偿事宜时,易某亲属与物流公司却因易某遗孀的生活费问题争执不下。
保险公司提出,艾某虽系易某的妻子,但易某已年过60周岁,生前无收入、无能力扶养艾某,艾某无权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
易某子女则认为,自己的母亲之前一直由父亲照顾,他们的扶养关系是确实存在的,不应否认。
因双方对事故赔偿未达成一致,易某亲属将物流公司及驾驶员诉至法院,要求其共同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99万余元。
法院审理
在审理中,承办法官了解到双方对夫妻间的“扶助”与侵权损害赔偿中的“扶养”存在误解。在发生事故时,易某与配偶都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因未享受养老保险,易某生前并未负担其配偶生活费用,事故的发生让人痛心,但确在事实上未造成配偶艾某扶养来源的丧失,因此并不能将艾某认定为易某生前扶养对象。
最终经法官释法说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同意在保险范围内赔偿艾某及其子女丧葬费、死亡赔偿金69万余元。
法官说法
在人身损害赔偿中被扶养人有两种:一种是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另一种是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因此,作为配偶或成年子女,如果想以成年被扶养人身份主张生活费赔偿,必须同时具备丧失劳动能力、无其他生活来源两项条件。
在此案中,易某生前虽然与妻子相互照顾,其与妻子的生活来源并非来自于易某,未在经济上与妻子构成事实扶养关系,且易某与妻子共同生育的子女已经成年,依法应对父母履行赡养义务,艾某并未丧失生活来源,故在此案中不应将原本不属于受害人的扶养责任转嫁给致害人。
责任编辑:林少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