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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借款百万子共偿?法院判决无效

发布时间:2024-06-16 来源: 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

  为了顺利借款,父亲让16岁儿子在借条上签字,儿子需要替父还钱吗?日前,福清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

  洪甲、魏某、洪乙以经营KTV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向林某借款,林某共出借款项120万元,洪甲、魏某、洪乙于2022年6月30日共同向林某出具借条一张。洪甲为承诺还款,应林某要求让借款时仅16岁的洪甲未成年儿子洪小甲一同在借条借款人处签字捺印,借条主文载明:“今向林某借款120万元,月息1.5分,利息月结,为期一年还款。”洪甲、魏某、洪乙三人在偿还部分款项后无力继续偿还,林某诉至法院请求洪甲、魏某、洪乙三人连同洪小甲一同偿还案涉借款本金120万元及利息。

  庭审中,林某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洪甲让洪小甲一同在借条上签字捺印,洪小甲当时已年满16周岁,且听说其在外务工,故可认定洪小甲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行为。退一步讲,即使法院认定洪小甲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洪甲作为洪小甲的法定代理人,其行为已构成对洪小甲行为的同意、追认,因此可认定洪小甲在借条上签字捺印的行为发生法律效力,应共负还款责任。

  福清法院经审查认为,首先,林某仅听说洪小甲在外务工,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洪小甲在借款发生时年仅十六周岁,在没有证据证明洪小甲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情况下,应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其次,洪小甲在非自己借款的借条借款人处签字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的债务加入,作为社会阅历不足的未成年被监护人,洪小甲被动加入金额高达120万元的借贷关系,该行为明显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

  最后,洪某作为洪小甲的父亲兼监护人,虽然洪小甲的行为经洪甲同意,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的规定,洪甲因自身合伙经营生意需要便让尚未成年的洪小甲在巨额借条上签字,使洪小甲承担偿还借款的巨大风险,该行为未能依法维护被监护人财产权益,违反了“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

  综上,法院认定洪小甲在诉争借条上签字捺印的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无需承担偿还责任,依法判决由洪甲、魏某、洪乙承担还款责任,驳回林某对洪小甲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案一审判决生效。

  法官提醒: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等。民法典第三十五条对监护人如何行使监护职责做了“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性规定。人民法院在审查未成年被监护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否发生效力时,一方面既要审查该行为是否与未成年人年龄、智力相适应或者经监护人同意、追认,另一方面也要审查监护人行使监护职责是否真正维护了被监护人的利益。(余佳晶 林怡佳)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4/pufashuofa_0529/433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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