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贯彻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日前,大连市人民政府发布决定:自7月1日起,大连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按照行政区划设立的派出机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大连市人民政府管辖调整为由该派出机构所在地的区(市)县人民政府管辖。此次行政复议管辖权的调整将更有利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近维护合法权益,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在基层,更好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
据悉,根据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要求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的通告》,自2022年3月1日起,除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外,大连市市、区(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均只保留一个行政复议机关,由本级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统一管辖以本级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本级人民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下一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并以本级人民政府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