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高级人民法院、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盘锦市人民检察院、盘锦市自然资源局与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一起来到兴隆台区实地勘察被告人补植复绿生态修复情况,确保被告人认真履行了生态修复义务,为下一步案件的审理打下坚实基础。此举推进了生态损害赔偿制度落实,强化“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理念。
2017年8月6日,被告人某公司下辖的某某采油厂因架设生产用电线路需要,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釆伐林木,经鉴定,釆伐树木共106株。盘锦市检察院于2023年5月10日向盘锦中院提起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盘锦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釆伐林木,其釆伐行为破坏了林业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遂判决被告人补种滥伐林木株数3倍的树木共318株。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不服,向省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期间,被告人进行了补植复绿,检察机关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为依法妥善审理案件,确保受损的生态资源得到及时、有效的修复和补偿,使社会公共利益得到保护,实质审查补植复绿情况,省法院、盘锦中院、盘锦市检察院、盘锦市自然资源局相关负责人对植树林地进行了实地共同勘察。经过现场勘察,被告人在兴隆台区补种树苗500余株,对受到损害的生态环境按照修复方案采取措施予以修复,并经过了盘锦市自然资源局兴隆台分局验收。两级法院干警对被告人某公司进行了普法再教育,要求其后续要加强管护,确保抚育成林,达到林业部门验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