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车辆发生事故后,竟然还咬伤出警处置的交警,如此疯狂的行径最终受到法律严惩。日前,贵溪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结该案:以被告人朱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被告人朱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决定对被告人朱某执行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10月16日晚,被告人朱某酒后驾驶一台小型车辆上路行驶,在驶至某路段时因逆向行驶与相对方向侯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及侯某手部骨折。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接群众报警到场处置。出警交警江某现场要求朱某接受呼气式酒精检测,遭朱某拒绝。江某及协警遂准备将朱某带至医院进行抽血检测,途中被告人朱某激烈反抗并咬伤江某的手指(经认定为轻微伤)。经鉴定,被告人朱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2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朱某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案发当晚,被告人朱某做完抽血检测后回家,后如实供述其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同年10月19日,被告人朱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其妨害公务的犯罪事实。归案后,被告人朱某对江某进行了道歉和赔偿并获得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受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在民警依法对其检查时,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造成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对其数罪并罚。在危险驾驶行为中,被告人朱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在妨害公务行为中,被告人朱某经电话通知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诉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被害人谅解,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法院综合评判朱某的量刑情节后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朱某服判,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