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百亩高标准农田后,竟违法将其改为鱼塘用于养殖甲鱼?!6月6日,贵溪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同时依法向其发出《耕地安全保护令》。 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2月至3月,被告人刘某承租龙虎山镇某村委会100余亩高标准农田后,在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雇佣挖机将农田耕作层挖出并改造为鱼塘同于养殖甲鱼。经鉴定,被告人刘某动工面积48.83亩,建成5口鱼塘面积10.54亩,造成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2023年6月,被告人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挖塘养殖,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农用地严重毁坏,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刘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法院结合被告人刘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归案情况、认罪态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为进一步提升环资审判工作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生态修复效果,法院同时依法向被告人刘某发出《耕地安全保护令》,责令其在缓刑考验期内按要求参加环资普法活动,以自身实例现身说法,教育引导群众严守环资法规、重视环境保护,该保护令与刑事判决已一并送达被告人刘某。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