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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考生,高考版“检察建议”请查收!

发布时间:2024-06-17 来源: 江西政法网 作者:佚名

  十二年寒窗苦读

  一朝亮剑试锋芒

  弹指一挥间

  一年一度的高考即将来临

  此刻的你,准备好了吗?

  检察官们发出一份

  高考版“检察建议”

  助力考生们金榜题名

  请诸君查收!

  组织作弊不可取

  检察官提醒:众所周知,高考是一场公平的考试,有任何作弊行为都会受到处罚,轻则取消成绩,重则判处刑罚。作为考生,应当清醒地认识到考风考纪的严肃性和重要性,要保持诚信,坚守原则,不参与替考、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希望每位考生都可以在公平、安全的环境下顺利完成考试,圆梦今夏。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九条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

  (三)抄袭他人答案的;

  (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组织考试作弊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考试罪】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虚假宣传不要信

  检察官提醒:高考临近,一些不法分子开始“蠢蠢欲动”,如声称有内部渠道可以提前查分,假冒“官方”提供志愿填报服务、冒充军校招收“自费生”等方式骗取钱财,大家一定要提高警惕。对于高考查分、志愿填报、录取结果等关键信息,一定要认准各省市教育考试院、权威媒体等发布渠道,不偏听、不轻信,不被骗子乘虚而入。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个人信息不乱发

  检察官提醒:高考是考生人生中非常重要的一次考试,保护个人信息安全至关重要,对于准考证、考生号及密码、成绩查询页面截图、录取通知书等涉及个人信息的内容,要避免泄露给他人,否则可能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增加考生被侵犯个人权益的几率。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原文链接:https://www.jxzfw.gov.cn/2024/0607/20240607577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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