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厦门海事法院针对一宗船舶扣押申请,打破不公开扣船申请,审查申请人一方意见即作出裁定的“密行”原则和传统做法,在全国海事司法实践中首创“班轮扣押预告”模式。该案中,厦门海事法院坚持能动司法,依职权裁量“班轮扣押预告”,对船舶扣押组织实施公开审理,在确保扣船申请人有效获得索赔保障的同时,妥善平衡了双方利益,促进了纠纷的解决,也有力维护了航运经济的规范、有序和良好运行。
2024年2月,原告曹某与被告日本某航运公司因船员薪酬发生纠纷,原告向厦门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工资费用人民币4万余元,及确认就此对原担任船员的E轮享有船舶优先权。在得知E轮作为国际集装箱班轮48小时内将停靠上海港后,原告提出海事请求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该船。
班轮进港在即,靠泊码头后装卸速度飞快,扣船时间“窗口”稍纵即逝。原告的申请也基本符合法律规定。但是,如果简单裁定扣船,班轮航程因此中断,价值上亿元的船舶每停一天损失惊人,数千个集装箱货物运输延滞,由此引发的“蝴蝶效应”将造成国际物流链、供应链全“链”震荡,批量引发新的贸易、航运系列纠纷。
考虑到班轮运输航线、停靠港口和船期固定的特点,法院在做好准备、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决定预先将船舶扣押申请通过境内船舶代理立即告知境外当事人,对申请进行公开审理及先行组织双方开展程序协商。
E轮班轮经营人、某知名台湾航企在收到船舶扣押预告后,立即转告船东日本某航运公司。船东马上联系法院,一方面主动确认送达地址,接受相关司法文书送达,另一方面表示将提供足额担保,要求不对船舶进行扣押。经与法院沟通后,汇付了相当于原告请求数额的担保金。原告因保全目的在船舶靠港之前已实现,不再要求扣押船舶,E轮继续完成班次航行。法院的做法取得了“双赢”的效果。
鉴于本案具有涉外涉台因素,经征询双方意见,厦门海事法院随后将争议委托大陆首个涉台海事纠纷解决中心“福建省涉台海事纠纷解决中心”调解。2024年4月23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日本船东履行了给付义务,纠纷快速获得解决,原告申请撤回了诉讼。
近年来,厦门海事法院深化拓展“三争”行动,着力推进“完善涉台海事审判组织体系改革”,积极探索审判工作创新。“班轮扣押预告”相关机制做法不仅为进一步完善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船舶扣押制度提供了新的实践经验和样本,而且更好满足了打造稳定、公平和可预期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也充分体现了厦门海事法院抓实党纪学习教育,强化担当作为,深入实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精品战略,推动审判工作现代化和海事司法提质增效的实践成效。(厦门市委政法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