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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完调解协议后,被告企业法人缘何被留下?

发布时间:2024-06-19 来源: 江西政法网 作者:佚名

  “我现在想结合本案对贵企业进行一次法治宣教,希望你们能细心聆听…”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庭后调解成功后,承办法官再度对被告企业某化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企管人员普法释法。6月17日,贵溪市人民法院雷溪人民法庭结合该庭创建新时代“枫桥式人民法庭”活动,从优化营商环境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角度出发,妥善化解该起涉企案件并帮助被告企业提升法律观念。

  据悉,原告黎某日常以打短工为生,其在临时受雇为被告企业化工公司卸货时不慎摔伤导致骨折,经鉴定为十级伤残。黎某受伤后,被告化工公司为其支付了医疗费用。因对赔偿事宜存在较大分歧和争议,黎某随后起诉化工公司进行索赔。受案后,承办法官随即核实案情并听取双方意见。在沟通中,化工公司法定代表人认为黎某摔伤系其自身责任,提出仅从人道主义给予黎某一定补偿,而原告黎某对此坚决反对。为避免双方矛盾扩大,承办法官采用分别劝导的方式,一方面悉心安抚黎某情绪,明确表示法庭将在法律范围内依法支持其诉请;另一方面连续对化工公司释法析理,努力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调解方案化解该案。

  在办案过程中,承办法官以类似的案例为素材,采用剖析案例的形式向化工公司法定代表人宣讲相关法律法规,详细解答其提出的法律问题,督促其正视企业应承担的责任;并在庭前、庭中、庭后积极组织双方协商赔偿问题。与此同时,为促进企业增强法治意识,护航企业健康发展,承办法官充分立足雷溪法庭优化营商环境及护企安商的职能定位,针对被告化工公司存在的法律理解误区和用工中存在的不规范行为精心准备相应宣教材料。经全力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由化工公司一次性赔偿黎某各项损失合计7万元。案结事了后,承办法官当场留下化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在场的企管人员,对其精细化讲解相关法律知识并对企业提出改进建议,引导其加强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

  据悉,为加快创建新时代“枫桥式人民法庭”,进一步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雷溪法庭在严格依法依规办理涉企案件,全力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和发展利益的基础上,认真学习借鉴成功做法和经验,积极延伸和拓展法庭职能,努力将每一起涉企案件的办理作为普及涉企法律法规、提升企业法治意识、促进企业蓬勃发展的“活课堂”, 为持续巩固“经开区网格+相关职能部门+人民法庭”的多方联动、多方参与、多元解纷的涉企诉源治理模式注入内生活力,以“护企、暖企、助企”的理念为辖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司法服务。


原文链接:https://www.jxzfw.gov.cn/2024/0618/20240618579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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