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团盗墓 自以为上演 现实版“盗墓笔记” 不料...... 案情回顾 被告人谢某某与他人(其他涉案人员已判刑或另案处理)分工,共同在安福县某山上实施盗墓事宜。钟某某叫人前来探测,确定墓葬位置,由谢某某与金某某、钟某某等人白天进行挖掘。 挖了三天洞深十余米,谢某某、钟某某等人被当地村民发现,随即丢弃工具逃避,后被抓获归案。 经鉴定,被盗挖处属于古墓葬群范畴,具有一定的历史、考古价值,盗挖行为对古墓葬群整体布局及本体造成严重破坏,使文物和相关历史信息流失,给文物保护和研究工作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法院审理 安福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某盗掘具有历史、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构成盗掘古墓葬罪。被告人谢某某具有坦白的从轻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根据其犯罪性质、情节,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二十八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官提醒 文物承载灿烂文明 传承历史文化 每一个人都应该 自觉爱护、保护文物 共同守护中华民族瑰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