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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出轨生子?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并赔偿!

发布时间:2024-06-22 来源: 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

  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本应互相忠诚、互相友爱。然而,却有人禁不住诱惑,做出不道德的事情后选择离开。在破碎的婚姻中,出轨者真的可以全身而退吗?无过错方该怎样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近日,福清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件。

  黄某(男)与陈某(女)于2013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陈某前往南非与其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先后生育三个孩子,并于2018年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23年7月,双方再次发生争吵后,陈某带领三个孩子返回娘家居住。黄某以与陈某婚前未深入了解,婚后性格不合,时常吵架,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诉至福清法院请求与陈某离婚。

  陈某到庭应诉后表示:“我同意离婚。但离婚的真正原因并非黄某所称的性格不合,而是因为黄某出轨成瘾,婚内屡屡犯忌,知错不改,并与他人生育一子,最终导致了双方的婚姻走向失败。黄某婚内出轨的次数较多,对我造成了严重伤害,符合民法典中有关离婚损害赔偿 ‘其他重大过错’情形的规定,黄某作为过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福清法院经审理查明,近几年,黄某经常利用微信等方式与不同异性保持暖味和不正常的社交关系。另查明黄某自2022年 7月起每月固定向杨某(女)转账不定数额款项,并于2023年7月与杨某生育一子。黄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能端正品行,与不同婚外异性保持不正当的社交关系,且与婚外异性生育一子,才是致使双方的婚姻关系无法维系的主要原因。

  此外,黄某的行为严重违背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而且有悖于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使陈某遭受严重的精神痛苦。最终,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根据陈某主张的损害赔偿请求,结合黄某的过错程度、当地经济水平等因素,酌定黄某给付陈某离婚损害赔偿5万元。

  法官说法:

  “一夫一妻制”是我国法定婚姻制度。专一的感情有利于构建诚实互信的夫妻关系,有利于维护稳定和睦的家庭氛围。这不仅是夫妻任何一方都应负有的忠诚义务,更是为人父母的应尽职责。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直观地从经济上对过错方施以了惩戒,更重要的是将婚姻中的过错行为在道德上、法律上予以定性,对过错方予以惩罚,对无过错方予以补偿。(陶潜 林怡佳)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4/pufashuofa_0620/442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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