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证到期未换证 车主驾车发生事故致人受伤 保险公司会赔吗? 案情回顾 2021年11月7日下午,被告刘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时与张某骑行的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受伤及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当地交管大队对本次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车时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及。张某骑行三轮车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过人行横道且未下车推行,其二人对该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以及严重的过错程度相当,承担该事故同等责任。 案涉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车辆所有人系被告刘某,事故发生时其驾驶证已过期。交通事故发生后,双方就人身损害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龙南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刘某虽驾驶证过期而驾驶机动车,但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原告张某诉请由被告刘某所驾机动车辆交强险保险人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张某的事故损失,应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履行赔付义务。 法院依照《江西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及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本案案情,核定原告张某的合理损失后,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张某损失33693.72元; 二由原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刘某垫付费用11442元; 三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各方当事人未提起上诉,被告保险公司自动履行了付款义务。 法官说法: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驾驶证过期能否构成交强险的免责事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见,驾驶人在驾驶证“过期”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仍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