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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女起诉抚养费 法官调解护亲情

发布时间:2024-06-22 来源: 江西政法网 作者:佚名

  近日,龙南市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未成年人抚养费纠纷案件。

  被告李某和原告小琳(化名)、小文(化名)法定代理人蔡某于2022年离婚,婚生子女即原告小琳、小文随母亲即法定代理人蔡某生活,被告李某自与蔡某离婚后,一直未支付抚养费给原告。原告母亲没有固定的生活来源和收入,自身生活无保障,加上物价上涨,原告正值上学,仅靠原告母亲一个人抚养无法满足原告上学、医疗以及日常开支。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调解过程中,法官从保护子女角度出发,坚持不懈进行调解,引导二人在教育抚养问题上妥善处理,避免对孩子的二次伤害。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由被告李某于2024年5月起每月的20日前支付抚养费2000元给原告小琳、小文,直至原告小琳、小文年满十八周岁为止。抚养费支付至原告小琳、小文的法定代理人蔡某的微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父母不能对孩子的抚养置之不顾。在此提醒离婚后忽视子女抚养责任的父母,要切实承担起自己的法定义务,确保子女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同时,也鼓励受到侵害的子女和直接抚养方,积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让法律为未成年人的成长保驾护航。


原文链接:https://www.jxzfw.gov.cn/2024/0620/20240620580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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