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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第4次提出撤诉时,法官说“不行”

发布时间:2024-06-30 来源: 中国长安网 作者:佚名

  “法官,既然被告不同意支付我要求的抚养费,那我撤诉,这婚我不离了。”原告站起来说道。

  “法官,我不同意,他想告就告,想不告就不告了吗?我要求法院尽快判决我们离婚。”被告陈述道。

  “原告,请你不要激动,别离开法庭。因法庭辩论已终结,被告不同意你撤诉,对你的撤诉请求本院裁定不予准许。”审判员答复道。

  以上对话发生在云南省红河州红河县人民法院近日开庭审理的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庭审过程中。原告当庭撤诉,法院却不准许,这是何原因?

  

  男子4次起诉离婚又撤诉

  2013年,原告李某波(男)与被告李某义(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17年1月9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其间,双方生育3个孩子。2022年4月,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开始分居生活。

  2022年6月21日、2023年2月17日,李某波先后两次向红河县人民法院起诉李某义要求离婚,因诉讼之后与李某义取得联系,李某波又分别主动撤回起诉和有意不按期预缴案件受理费,被红河县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按撤回起诉处理。

  2023年9月11日,李某波第3次向红河县人民法院起诉李某义要求离婚。在立案受理前,因其再次与李某义取得联系,应李某波要求,红河县人民法院向其退还全部诉讼材料。

  今年4月2日,李某波第4次向红河县人民法院起诉李某义要求离婚。法院立案受理并及时向李某义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后,李某义辩称,同意与李某波离婚,也同意李某波关于子女抚养权的主张,但认为抚养费主张过高,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红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波与被告李某义由于不能正确处理共同生活中产生的矛盾,于2022年4月起分居生活,至今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两年,李某义亦辩称同意离婚,遂依法认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原告李某波的离婚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至于李某波当庭提出的撤诉请求,系在法庭辩论终结后提出,且李某义明确表示不同意;李某波合计4次提起离婚诉讼(法院立案受理其中3次),此次再行撤诉有损李某义的合法权益,违背诚信诉讼原则,不应准许。

  综上,该院依法作出判决,准予李某波与李某义离婚,并对双方共同生育子女的抚养问题一并作出处理。

  判决书送达后,李某波、李某义均未上诉,案件判决现已生效。

  违背诚信诉讼原则不准撤诉

  “人无信不立”,诚实守信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而在该案中,原告却将诚信抛诸脑后,行使诉权时恣意妄为,不断化身“鸽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法官告诉记者,撤诉,作为原告特有的诉讼权利,可以合理使用,不得肆意滥用。若原告的撤诉存在规避不利判决结果、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处理或者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法院应当不准撤诉并及时作出判决。该案中,李某波合计4次提起离婚诉讼又撤诉,有损李某义的合法权益,违背诚信诉讼原则,因此法院依法判决不准许撤诉。

  同时,根据法律规定,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被告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准许。而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法官提醒,诉讼是解决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法律活动的基本原则,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全体诉讼参与人应当严格遵循该原则,合理行使权利、承担相应义务,否则会延长自身纠纷处理的时间,与民事诉讼解决纠纷的目的背道而驰。同时,无正当理由进行了多次起诉—撤诉或按撤诉处理—再次起诉的过程,会导致法院重复立案、送达、庭审等工作,案件纠纷却未得到实质解决,造成大量司法资源浪费。

  (云南政法融媒体中心)


原文链接:http://chinapeace.gov.cn/chinapeace/c100061/2024-06/27/content_1273395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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