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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技术秘密就是保护创新力

发布时间:2024-06-30 来源: 河北长安网 作者:佚名

  裴 轶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近日审结一起国内两家知名车企之间因大量员工“跳槽”引发的新能源汽车底盘技术秘密侵权纠纷上诉案。最高法适用两倍惩罚性赔偿规则,判决侵权人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计6.4亿余元。该案创我国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判赔数额新高,引发广泛关注。

  技术秘密属于商业秘密,主要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往往包含着生产流程、产品研发、工业技术等内容,是企业重要的竞争优势来源。技术秘密关乎企业竞争力,对于企业自身创新发展、市场良性竞争具有重要意义。保护技术秘密,是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促进创新发展的重要途径。

  然而,伴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现实中侵犯技术秘密等商业秘密的行为频频出现,且情况越来越复杂,手段越来越隐蔽。最高法审结的这起案件,就是一起有组织、有计划地以不正当手段大规模挖取新能源汽车技术人才及技术资源而引发的侵害技术秘密案。被诉公司以某公司部分离职人员作为发明人或共同发明人,利用他们在原单位接触、掌握的有关新能源汽车底盘应用技术以及其中的12套底盘零部件图纸及数模承载的技术信息,申请了12件实用新型专利。同时,在短期内推出了某型号电动汽车,其中部分底盘零部件与权利方研发设计的底盘零部件完全一致。

  众所周知,技术研发往往需要巨大的资金投入和较长周期,不可能一蹴而就,而被诉公司没有任何技术积累或合法技术来源,短期内就推出了某系列型号电动汽车,这显然不合常理,背离了技术研发规律。被诉公司的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损害了公平竞争秩序与市场竞争规则。最高法判决被诉公司侵犯技术秘密成立,并判罚巨额赔偿,可以说有力惩戒了侵犯技术秘密的行为,体现了司法机关严格保护技术秘密、鼓励创新的鲜明态度。

  本案之所以引发广泛关注,也在于其创下我国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判赔数额历史新高。我国民法典、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都规定了知识产权领域的惩罚性赔偿规则。将惩罚性赔偿制度引入知识产权领域,有助于提高违法成本,震慑、遏制知识产权恶意侵权犯罪行为,更好地维护权利人利益,增强全社会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自觉性,提高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水平。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知识产权诉讼中实际存在惩罚性赔偿适用率不高、举证难度较大、认定标准模糊等问题。上述案件是司法机关在知识产权领域适用惩罚性赔偿、为保护技术秘密撑腰的生动实践,不仅为各级审判机关审理此类案件提供了重要指引,而且为知识产权领域适用惩罚性赔偿积累了重要司法经验。对于全社会来说,传递了严厉打击侵害技术秘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信号,有助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诚信经营、公平竞争、创新发展。

  保护技术秘密,就是保护创新活力,既需要司法机关积极作为,也离不开企业的自我保护,从源头做好防范工作。此案给所有企业上了一门生动的合规防范课。对于企业经营者来说,一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遵循商业道德,提高技术秘密等商业秘密的合规意识,坚决杜绝侥幸心理和“搭便车”思维。二要健全商业秘密保障制度,提升商业秘密保密手段,采取妥善严密的保障措施。一方面,在人员层面落实保密要求,如与能够接触、获取商业秘密的员工签署保密协议,企业核心技术资料不宜掌握在个别人或少数几个人的手上,在决定核心技术资料的知悉范围前,可以根据该技术资料本身的特点,将核心商业秘密分割成几份,分别由不同的人保护,互相不得向其他成员打探秘密其他部分的内容。另一方面,从技术层面防范侵权,对涉密的厂房、设备等采取限制接触、分区管理,增强商业秘密的“保密性”。三要积极培育自身竞争优势,加大科研投入,提高创新能力,提升科技成果转化水平,以硬实力培育核心优势,合法开展市场竞争。

  (作者系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副研究员、北京知识产权法研究会副秘书长)


原文链接:http://www.hebeipingan.org.cn/zflt/622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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