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对我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后,我也不知道这算不算结案,心里始终没放下。现在这事可算是‘翻篇了’了,公安局的行政处罚我一定配合执行好。”日前,被不起诉人郭某接到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心里如释重负。握手言和。 2023年9月14日晚,郭某在下班途中,发现路边停放的一辆二轮电动车未拔车钥匙,遂将该电动车盗走。几天后,郭某被抓获归案。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770元。公安机关以郭某涉嫌盗窃罪移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经审查认为,郭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情节,对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表示郭某不需要被判处刑罚,但并不代表其可以不用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根据行刑反向衔接规定,该院刑事检察部门将案件线索移送至行政检察部门。行政检察部门全面审查该案后,向公安机关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其依法对郭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公安机关采纳意见书内容,对郭某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决定。 “当前,刑事犯罪结构变化明显,轻罪案件数量和占比持续上升。而在轻罪案件中,不需要被判处刑罚的涉案人又占有一定比例。如果对这些被不起诉人既‘不刑’又‘不罚’,显然有违公平正义。”该院检委会专职委员、第四检察部主任郭榕表示。 下一步,赣州南康区检察院将继续致力实现刑事司法与行政处罚的“无缝衔接”,加强检察融合履职,积极推进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杜绝“不刑不罚”,消除行政处罚“盲区”,积极做好不起诉案件的“后半篇文章”,织密轻罪治理责任网,形成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合力,切实保证司法、执法公正,助推社会治理效能新提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