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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发布“严惩毒品犯罪 守护健康人生”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6-30 来源: 江西政法网 作者:佚名

  ​目录

  01彭泽县人民检察院督促堵塞未成年人成瘾性药物监管漏洞行政公益诉讼案

  02黄某海贩卖、运输毒品、洗钱案

  03刘某平、刘某青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二审抗诉案

  04李某贩卖毒品案

  05江某、潘某雪、胡某林非法经营案

  

  彭泽县人民检察院

  督促堵塞未成年人成瘾性药物监管 漏洞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未成年人保护 成瘾性药物 数字检察 一体化履职

  【基本案情】

  近年来,彭泽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案件过程中,发现多名涉案未成年人滥用“氢溴酸右美沙芬口服单方制剂”(处方药,以下简称“右美沙芬”)的情况,服用该药品后易产生兴奋冲动、醉酒样等身体表现,与未成年人实施犯罪或遭受侵害存在一定关联。彭泽县人民检察院利用“三查融合+大数据模型”手段,依法查明了涉未成年人公益受损和监督缺位的基础事实,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职能部门落实监督管理职责,帮助破解零售药店药物流通监管难题,同时通过完善体制机制,最终推动强化对县域内零售药店的监管力度,规范药物流通,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用药安全。

  【检察履职过程】

  审查办理。彭泽县人民检察院从涉案未成年人入手,通过走访调查发现,部分未成年人将“右美沙芬”当做毒品的替代品,并通过社交平台分享购买渠道,滥用药品的未成年人每次少则三四人,多则七八人,且药品滥用低龄化现象突出,最小的仅12周岁。在国家药监局将“右美沙芬”转化为处方药进行管理后,未成年人仍可在无处方单的情况下从零售药店大量购得此药物。

  数据赋能。彭泽县人民检察院将大数据思维纳入案件办理过程,通过建立大数据模型,开展专项行动系统挖掘同类型问题和线索。通过调取辖区内零售药店近3年来药品购进、销售记录,近5年来有违法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名单,并建立未成年人用药负面清单,将数据进行碰撞分析,经过比对研判发现,该地区12名未成年人有“右美沙芬”滥用史,11家零售药店存在违规向未成年人销售该药物的行为。通过调取彭泽县公安局接处警登记记录,发现同期有4名未成年人因过量服用“右美沙芬”导致药物中毒。

  督促履职。彭泽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检察职能,向相关单位制发检察建议,并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志愿者协会社工召开听证会,就相关职能部门如何更好堵塞该成瘾性药物监管漏洞听取各方意见。相关单位接到接到检察建议后,开展该药品专项检查行动,依法责令11家存在管理不力问题的单位进行整改,予以行政处罚11家。

  延伸工作。彭泽县人民检察院总结形成《关于彭泽县未成年人成瘾性药品滥用情况的调研报告》,呈报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等部门,获得肯定。该院还牵头县市监局、卫健委等有关部门共同出台《未成年人药物滥用风险防控工作协作配合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配合,建立未成年人滥用药物不良事件互相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织密未成年人药物滥用问题“防护网”。

  【典型意义】

  近年来,部分零售药店经营者未规范履行药品分类管理、实名登记销售等职责,向未成年人大量销售成瘾性药品,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也易滋生违法犯罪。零售药店违规向未成年人销售成瘾性药物问题涉及数量大、次数多、隐蔽性强,给检察机关办案和职能部门监管带来了双重障碍。检察机关运用“三查融合+大数据模型”为未成年人药物滥用的监管提供了解题思路,在办案实践中积极延伸检察职能,深挖类案线索,有效助推了未成年人药物滥用风险防控问题的社会治理,实现了未成年人保护“1+5>6”的效果。

  黄某海贩卖、运输毒品、洗钱案

  【关键词】

  贩卖运输毒品洗钱 引导侦查监督立案 检察建议

  【基本案情】

  被告人黄某海,男,1987年9月出生,无业。

  2021年10月11日,当地公安机关在辽宁省抚顺市某小区查获一个装有7.04克甲基苯丙胺(冰毒)的快递包裹。经查,该包裹系2021年10月8日由“孙军”从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寄出。经核实确认,“孙军”的真实姓名为黄某海。自2021年6月以来,黄某海多次通过快递邮寄的方式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38.04克。后又查明,黄某海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先后2次将收取的毒资在多个微信号和不同银行账户间反复提现转账,涉案金额6800元。

  【检察履职过程】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黄某海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后,又以被告人黄某海涉嫌洗钱罪依法另行提起公诉。2023年12月26日,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以洗钱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海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与前罪数罪并罚后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该判决己生效。

  (一)强化侦查协作,查明案件事实。审查逮捕阶段,检察机关发现,到案后黄某海始终“零口供”,否认其贩卖寄递毒品的事实。检察机关及时提出23条补充侦查意见,引导侦查机关提取黄某海的网络聊天记录、毒资转账记录及快递单据等证据。同时,检察机关开展自行补充侦查,通过人像比对,确认了监控视频中的“孙军”即为黄某海本人,并调取了黄某海被行政处罚的相关书证。

  (二)深挖洗钱犯罪线索,主动监督立案。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发现,黄某海通过网络账户收到毒资后,先将其转移至其名下银行账户,再分批转至另一网络账户,有洗钱犯罪重大嫌疑,遂督促侦查机关以洗钱罪对其立案侦查。后检察机关以黄某海犯洗钱罪依法提起公诉。

  (三)能动履职,积极参与寄递行业综合治理。检察机关针对暴露出来的寄递行业监督管理漏洞,制发检察建议。收到检察建议后,相关部门迅速开展邮件快件专项整治行动,同时联合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等6部门成立寄递渠道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建立寄递渠道安全管理工作常态化长效化机制。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办理毒品案件,要加强对客观证据进行收集和审查判断,及时引导侦查机关补充侦查,适时开展自行补充侦查,构建完整证据链条。同时要一案双查,深挖涉毒洗钱犯罪线索,实现全链条打击。针对办案中发现的安全隐患,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等形式,推动堵塞安全管理漏洞。

  刘某平、刘某青

  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 二审抗诉案

  【关键词】

  贩卖毒品 非法持有毒品 诉判不一 二审抗诉

  【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平,男,1972年10月出生,无业。

  被告人刘某青,男,1986年8月出生,无业。

  2021年9月15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刘某平携带现金,与被告人刘某青一起开车来到新余市渝水区购买毒品。刘某平购得甲基苯丙胺(冰毒)后,二人于当日17时许返回新余市区,之后刘某平与刘某青在新余市某宾馆房间内对毒品进行分装,刘某青分得少许毒品用于吸食,其余毒品刘某平准备用于贩卖。当晚21时许,公安机关在将刘某平与刘某青两人当场抓获,并从该房间内查获甲基苯丙胺178.29克、从刘某青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16.93克。另查明,刘某平有九次贩卖甲基苯丙胺的行为。

  【检察履职过程】

  2022年3月1日,新余市望城工矿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刘某平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刘某青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同年8月31日,一审法院判决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刘某平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刘某青有期徒刑五年一个月,并处罚金。检察机关依法提出抗诉。同年12月12日,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期间,检察机关就刘某平其他贩卖毒品的事实依法补充起诉。一审法院重新审理后于2023年8月29日作出一审判决,以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刘某平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及罚金;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刘某青有期徒刑五年一个月,并处罚金。刘某平提出上诉。2023年11月23日,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加强抗后补证工作,实现精准抗诉。原一审判决未采纳检察机关的意见,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对刘某平定罪量刑。检察机关将该诉判不一案件报送新余市人民检察院同步审查。两级院均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新余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支持抗诉。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刘某平到案后坚称其买入毒品的目的是自吸。原一审判决认为没有证据证实刘某平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对查获的毒品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量刑。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后,通过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完整提取了刘某平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证实了刘某平购买甲基苯丙胺的目的就是为了贩卖。

  (二)加强协作配合,全面、准确、有力打击毒品犯罪。发回重审期间,检察机关持续引导侦查机关对刘某平的犯罪行为进行深挖彻查,通过全面梳理刘某平的社会关系、资金往来,结合其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发现刘某平曾多次向卢某、张某某等4人销售甲基苯丙胺。侦查机关通过补充购毒者卢某等人及送货人员李某等人的证言,形成相互印证的完整证据链条。检察机关依法对相关事实补充起诉。人民法院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认定了刘某平贩卖毒品的事实。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针对“诉判不一”案件要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及时开展同步审查。对于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应当依法提起抗诉。检察机关抗诉后要坚持客观证据优先原则,通过引导侦查与自行补充侦查相结合的方式,全面开展证据补强工作,确保抗诉案件质效。

  李某贩卖毒品案

  【关键词】

  贩卖毒品 依托咪酯 未成年人预防宣传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男,2005年12月出生,无业。

  2023年10月3日至23日,被告人李某在明知依托咪酯系被国家列入二类精神药品的情况下,在龙南市城区先后22次伙同徐某(己判刑)向10名吸毒人员贩卖含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弹(以下简称“上头电子烟弹”)28个,收取毒资2万余元。李某帮助徐某运送毒品和收取毒资,徐某免费提供上头电子烟弹给李某吸食。

  【检察履职过程】

  2024年2月19日,龙南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同年4月29日,龙南市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该判决已生效。

  (一)加强联动协作,引导侦查取证。检察机关在审查批准逮捕及审查起诉过程中,提前介入,通过案件讨论、提前阅卷引导侦查机关进一步确定侦查方向,收集、固定证据,准确定性。在捕后制发继续侦查提纲,引导侦查机关注重对李某等人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客观性证据的收集。

  (二)积极开展认罪认罚工作,确保办案效果。针对李某在侦查阶段拒不认罪的情况,检察机关开展释法说理,告知其贩卖毒品的社会危害性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通过教育感化,促使其认识到所犯罪行的严重性和危害性,自愿认罪悔过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鉴于李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庭审阶段表现出良好的悔罪态度,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发出量刑建议调整书,将原量刑建议减少三个月。法院采纳了该量刑建议,李某表示认罪服判。

  (三)开展预防宣传,增强青少年防毒拒毒意识。该案系未成年人贩卖含有依托咪酯“上头电子烟”的新型毒品犯罪,为做好预防宣传,帮助青少年增强识毒、防毒意识,检察机关通过“两微一端”等新媒体平台发布办案情况,讲清依托咪酯属性和滥用危害。检察机关在办理该案件时发现,被告人曾多次向未成年人贩卖“上头电子烟”,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遂邀请100多名龙南中学的学生现场观摩相关案件的庭审活动,并在庭审结束后现场讲解毒品的危害,用真实的案件提醒广大青少年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办理新型毒品犯罪案件,要加强与执法部门的联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机关依法收集、固定证据。通过开展释法说理工作,充分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引导涉罪人员认罪悔罪。广泛开展预防宣传教育工作,通过组织青少年观摩庭审、学习禁毒知识等形式,切实增强青少年防范新型毒品的意识和能力。

  江某、潘某雪、胡某林非法经营案

  【关键词】

  非法经营笑气引导侦查 抗诉 社会治理

  【基本案情】

  被告人江某,男,1991年4月出生,无业。

  被告人潘某雪,女,1993年10月出生,无业。

  被告人胡某林,男,1988年3月出生,无业。

  从2022年1月至2022年7月,江某、潘某雪、胡某林在没有获得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的情况下,从九江市购买87罐“笑气”(一氧化二氮),后在景德镇市珠山区售卖58罐“笑气”给他人吸食。被告人江某、潘某雪共同参与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147520元。被告人胡某林共同参与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145120元。江某、潘某雪、胡某林违法所得43976元、43976元、24016元。

  【检察履职过程】

  2023年6月28日,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江某、潘某雪、胡某林涉嫌非法经营罪依法提请公诉。同年7月20日,一审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决江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潘某雪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胡某林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原审判决罚金数额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提出抗诉。2023年10月26日,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改判江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改判潘某雪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改判胡某林有期徒刑十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一)严厉打击犯罪,引导侦查取证。侦查机关以被告人江某、潘某雪、胡某林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3年5月10日向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案系珠山区首例贩卖“笑气”案件,案件受理后,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的作用,积极引导取证,查清涉案人员销售数量、金额、违法所得等情节。

  (二)提出刑事抗诉,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收到一审判决审查后认为判决确有错误,被告人江某、潘某雪、胡某林罚金刑低于其认定的三被告人违法所得金额,违反上述法律规定。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检察机关依法提出抗诉,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

  (三)加强社会治理,开展普法宣传。为广泛宣传“笑气”滥用的危害,提升人民群众防范意识,检察院干警深入辖区内KTV、酒吧、网吧、宾馆等休闲娱乐场所发放宣传海报、投放LED宣传标语,并结合法治副校长进校园活动,通过观看宣传片、现场讲解等方式让青少年了解“笑气”易出现的场所和滥用“笑气”的危害,提高青少年辨识、抵制“笑气”的意识和能力。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办理“笑气”案件,应当准确把握案件性质。对未取得经营许可,非法销售危险化学品“笑气”、情节严重的,应依照非法经营罪相关法律规定予以打击。办案中要加强刑事审判监督,通过抗诉依法纠正确有错误的裁判,维护司法公正。加大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力度,积极能动履职,多种形式推动社会治理。


原文链接:https://www.jxzfw.gov.cn/2024/0625/20240625581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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