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20日,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现场调解了一起因债务引发的债权人自行处置用于抵押的车辆的侵权纠纷,并即时清结,圆满解决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案件来由 2021年1月,刘某在某4S店以首付20万元、按揭贷款29万元购买了一辆沃尔沃XC90SUV汽车。2023年11月,刘某还剩部分车贷未归还,遂找到熊某向其借款归还车贷。之后,刘某将车辆抵押贷款,用于归还熊某的部分借款,但尚欠5万元未归还。2023年11月9日,刘某向熊某出具欠条,约定以其购买的沃尔沃汽车作抵押,于2023年11月底前归还该5万元欠款。到期后,熊某催要欠款未果,表示如不归还则会将车辆自行处理,但刘某未予答复。之后,熊某便将车辆转移给他人。刘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被其私自出卖的沃尔沃汽车或者按照处分时的市场价格赔偿给刘某。
调解经过 案件受理后,熊某向法官表示同意归还车辆,但要求刘某先将欠款归还。因熊某该项主张并不在本案的受理范围内,为化解双方最终的矛盾,妥善处理纷争,实现案结事了,法官向当事人双方展开调解工作,希望刘某还钱,熊某也将车归还。经法官耐心细致做工作,当事人双方表示同意法官的调解方案,刘某同意归还熊某欠款5万余元,熊某同意将车返还给刘某。因之前的矛盾,双方已互不信任,刘某希望先拿到车,而熊某则想先钱到手,均不认为对方会兑现承诺。为此,在是先还钱还是先还车的问题上两人争执不下。在此情况下,法官想了个能让两人都接受的办法,即刘某将钱先付至法院的执行账户,钱到账后,法官通知熊某将车开至法院,双方办理车辆交接手续,熊某将钱领走,如熊某不能将车开回,则刘某所付的款项不予支付给熊某。两人对该方案均表示同意。
处理结果 2024年6月17日,刘某如约将钱款付至法院账户,法官通知熊某将车开至法院。2024年6月20日,熊某如期将车开至法院,两方当事人在法院门口现场进行车辆交接手续,刘某取回了车辆,而熊某的债权也已实现,无须另行主张。至此,刘某起诉熊某侵权纠纷一案即时清结,法官也通过这起诉讼案件化解了两起纠纷,有效化解了矛盾。当事人双方均表示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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