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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开门致人伤 司机是否要担责?责任如何界定?

发布时间:2024-07-06 来源: 河北长安网 作者:佚名

    如今,很多人选择乘坐网约车出行,有时会有潜在的安全风险。当发生事故和矛盾纠纷时,由于网约车运营涉及多个主体,包括司机、平台企业、乘客等,责任如何界定?

    傍晚时分,乘客小阳在平台叫了一辆网约车前往目的地,在临近目的地的一个路口等候红绿灯时,小阳想要下车。司机王某同意后,小阳从后排打开右侧车门,刚好和后方驶来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驾车人摔倒受伤。经司法鉴定,电动自行车司机构成伤残。电动自行车司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司机王某、乘客小阳、网约车平台企业等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网约车司机没有在合适的地点停车,也没有提醒乘客开门时注意后方来车情况;乘客小阳作为开门行为的实施者,没有尽到注意观察、避免危险的义务。而王某车辆是以家庭自用名义投保,实际却从事网约车营运活动,综合笔录材料等,可以认定保险公司对事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予以免赔;网约车平台企业未尽到审核职责,导致本不应用于营运的车辆对外营运,最终造成人员伤害,网约车平台企业应对此负有责任。

    最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受害人,网约车司机对此次事故承担70%的责任,网约车平台企业对司机的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乘客承担30%的责任,赔偿受害人35.2万余元。上海一中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卢颖提醒,网约车平台企业应对在其平台上注册的司机和车辆资质以及车辆所购保险是否适用于营运类车辆等尽到相应的审核义务,完善相应准入要求,使类似本案纠纷可通过商业保险等社会风险分担机制来解决,更有利于各方权益的保护。

    华东政法大学社会发展学院教授童潇认为,网约车平台企业应根据相关数据所反映的多发事故类型、纠纷类型,总结出网约车运行中可能遇到的纠纷和风险,比如违法停车、乘客违章开门等,对网约车司机进行工作提示和风险提示。(记者 巨云鹏)


原文链接:http://www.hebeipingan.org.cn/szyw/624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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