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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方面齐发力!衡水中院规范司法鉴定,做实“鉴源治理”

发布时间:2024-07-06 来源: 河北长安网 作者:佚名

  随着司法鉴定的日渐增多,实践中也出现了对鉴定申请审查不细、对鉴定活动监督不够、对鉴定意见过度依赖甚至以鉴代审的问题,鉴定机构则出现了鉴定周期过长、成本过高、鉴定意见不精准甚至虚假鉴定等问题,影响着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为进一步深化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提升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满意度,衡水两级法院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开展司法鉴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坚持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以问题为导向,全力破解制约司法鉴定的难点、盲点、堵点问题,着力构建阳光、高效、经济、权威的司法鉴定管理新机制,委托鉴定工作质效取得明显提升。

  是否启动分歧大,“鉴前审查+调解优先”解难题针对有些当事人滥用司法鉴定拖延时间,增加对方诉讼成本,双方就是否启动鉴定争论不休这一难题,衡水法院建立委托鉴定前审查机制。对于通过生活常识、经验法则可以推定的事实、与待证事实无关联的问题、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问题、应当由当事人举证的非专门性问题、通过法庭调查、勘验等方法可以查明的事实等问题不予以委托,由司法技术部门对业务庭室出具说明函,对于所有的委托鉴定案件,司法技术部门在委托前均协助法官厘清利益诉求,找出争议焦点,明确鉴定方向,讲清鉴定成本,能够化解就不再进行鉴定。通过工作实践,逐步创建了以“三步化干戈,四法解民忧”为内容的“三步四法”调解模式,“三步”是指在委托鉴定工作的全流程中,将调解工作贯穿于始终,具体分为鉴定申请前、鉴定程序启动后和鉴定意见作出后三个阶段。“四法”则是在这三个阶段中,穿插运用归纳争议焦点、典型案例引导、释明风险成本和科学评估结论四项工作法则。

  谁来鉴定争不休,“网上摇号+全程留痕”破疑虑实践中,案件双方当事人都想找自己熟悉的司法鉴定机构,为此而争论不休。对于委托鉴定案件,法院优先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进行随机摇号,衡水两级法院依托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系统,对全部的委托鉴定案件全流程网上办案,即网上收案、网上分案、网上摇号、网上委托、网上监督,法官及当事人可以实时查看鉴定案件的全部流转过程及时间节点,摇号范围、中签机构及各个机构的履职评价得分情况,委托鉴定工作“全业务网上办理、全流程依法公开、全方位智能服务、全过程信息留痕”从程序上保证了鉴定意见的公平、充分、客观。对重大、疑难、复杂或系列案件收费高的,采取“竞争+随机”方式,在保证社会专业机构能力与案件相适应的同时兼顾质效和成本。

  鉴定周期控制难,“精准委托+强化监督”提速度司法实践中好多当事人反映司法鉴定一鉴就是一年半载,迟迟不出鉴定结果,无法结案。为了从根本上解决司法鉴定速度慢的问题,一方面加大前期审查力度,确保鉴定材料的完整性,减少补充材料的次数,司法技术人员协助法官对鉴定材料进行梳理,明确争议项、无争议项,单方主张事项,方便法官的质证;另一方面,线上委托鉴定时,给鉴定机构明确鉴定周期,要求鉴定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鉴定事项;在鉴定程序中,加强与鉴定机构的沟通衔接,进行科学研判,充分发挥对鉴定、评估全过程的有效监督,及时提醒鉴定人员提高工作效率。对长期未完成鉴定的机构,及时约谈机构负责人,制定督办方案。同时,探索鉴中调解,由承办法官、鉴定人员、监督协调员共同对鉴定风险、诉讼成本等方面进行风险预警分析,调整当事人心理预期,使当事人对是否继续鉴定有理性客观的判断,有利于双方达成调解。

  鉴定收费反映贵,“审核议价+专家调解”降负担由于国家对司法鉴定收费没有强制性规定,多收费、乱收费、收费高等问题长期被当事人诟病,有时会出现鉴定价格过于昂贵,甚至高于诉讼标的额的状况,让部分鉴定申请人无法承受。衡水法院针对这种状况,一方面要求鉴定机构提前填报收费通知,承办人对照机构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上报备的收费标准,前期审核,收费超标准的一律退回,要求鉴定机构重新报送,彻底解决委托费用高、收费不规范不透明等问题;另一方面,对于大标的鉴定案件,根据当事人的诉求,积极组织鉴定机构与当事人友好协商鉴定费用,有效杜绝“高价鉴定费”乱象;适时引入专家协助调解,常见房屋漏水、离婚财产评估、房屋质量瑕疵鉴定等案件中,因涉及多种类鉴定而耗时长、费用高,动辄几千、上万的鉴定费用时常会让老百姓、小微企业望而却步,技术部门主动邀请鉴定、评估专家现场调解,当场给出专业意见,促成调解合意,为当事人节省鉴定费用。

  鉴定机构不尽责,“履职评价+即时监管”强服务委托鉴定案件完成后,承办人通过“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平台”对鉴定过程进行实名评价,对鉴定方案、现场勘验、鉴定收费、采信情况等共计22项指标对鉴定机构进行线上“履职评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系统通过综合分析、计算,为鉴定机构打分。每个鉴定机构的所有鉴定案件平均分实时更新、公之于众,对于违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鉴定、评估机构备案监督管理办法》的鉴定机构,承办人及时通过系统“监管”模块上报省高院。用有效杜绝了机构 “超标准收费”“鉴定意见瑕疵”等顽瘴痼疾,倒逼鉴定机构立足公正、争取效率、提升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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